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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兰山区企业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一)
2015-12-02    点击数:  
 索引号  00445244-2-15_B/2015-1202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5-12-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解读《兰山区企业养老保险补缴政策》(一)
索引号: 00445244-2-15_B/2015-12020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上级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15-12-02

一、补缴政策

(一)补缴范围和条件

1、我区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1954年12月31日后出生,女1964年12月31日后出生),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具有我区户籍,曾在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即1969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即1974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具有我区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可按申报并经区社保办核定的历年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为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临沂市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分别负担,一次性缴清。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临沂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2015年缴费基数为2465元/月,一年缴费2465*20%=5916元),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三)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1、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临沂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以上年龄计算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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