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兰山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 |||||||||||||||||||||||||||||||||||||||||||||||||||
2016-10-2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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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6日,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兰山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临兰政发〔2016〕10号,以下简称《细则》),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范围、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流程及政府补贴资金的分配方法。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 我区于2006年出台了《兰山区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试行)》(临兰政发〔2006〕32号,下面简称32号文)。32号文出台以来,为全区近3万被征地农民提供了养老保障,取得了显著成绩,也为维护我区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2年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2号)和2013年山东省人社财政国土三部门《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鲁人社发〔2013〕35号)相继出台。两份文件要求将政府补贴资金足额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名下。我市也于2015年5月召开全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落实会议,要求各县区严格按照省政策文件要求,对不符合现行政策的文件要及时修改或废止,尽快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足额拨付到位。由于我区2006年出台的老政策与省新政策有较大差异,不能满足当前工作的需要,为更好地将被征地农民政府补贴落实到个人名下,保障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按照省市要求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特起草本《细则》。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的认定范围: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终被征地农民的认定,由各镇街道、工业园区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界定时间以政府公布的征地公告日期为准;二是规范了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流程,明确区、镇街和村居三级的主要工作内容和职责,各流程段需上报手续材料及办理时限;三是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资金的来源,包括五部分:政府补贴资金、个人缴纳资金、村(居)集体补助资金、其他补助或捐助资金、基金按规定产生的利息。其中政府补贴资金是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确定;四是根据被征地农民的年龄、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等个人情况,明确政府补贴资金的分配办法。 三、新旧政策差异 32号文与《细则》的主要差异在以下几方面: (一)缴费标准不同。旧政策32号文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线为发放目标,按照老农保的计发系数,倒推出应缴金额。其中,区政府按照应缴金额的30%(9040元),拨付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费,其余70%(21090元)由集体和个人缴纳,一次性缴纳即可到龄领取待遇,无缴费年限限制。新政策《细则》要求符合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兰山区居民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临兰政发〔2014〕1号)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还应按照居民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自主选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档次继续缴费,且需缴满规定年限。 (二)待遇发放标准不同。旧政策32号文规定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来确定待遇发放标准,以老农保待遇核定办法倒推应缴保费金额,从而使预期领取的待遇标准不低于缴费时全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新政策《细则》按照对应年龄的支付系数(执行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70岁以上的执行70岁的支付系数)计发养老金月领取标准,同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合并领取。 四、关键词诠释:政府补贴资金。 政府补贴资金,是指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收过程中除获取相应的各类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费用外,由政府拨付一定数额的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可用于补贴参加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具体金额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政府补贴资金标准确定。政府补贴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纳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体系,在未达到领取条件前,不得一次性发给个人或村集体。被征地农民在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时,被征地村(居)要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订《兰山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分配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内容涵盖本次征地的政府补贴总额、本次征地人数和每个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等信息。《方案》通过镇街、区人社局审核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将本次征地的政府补贴按规定进行分配(具体分配办法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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