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了哪些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
2017-02-08    点击数:  
 索引号  K21440078-10_C/2017-0517006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17-02-0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了哪些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
索引号: K21440078-10_C/2017-0517006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上级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2-08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了四种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包括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污和建筑施工或贮存物料未采取防治扬尘措施。《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对各情形进行了细化,并结合本省实际有所增加。《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包括:

(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第六十三条)

(2)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第六十四条)

(3)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第七十一条)

(4)城市建成区内的高层建筑施工单位高空抛撒施工垃圾的;(第七十一条)

(5)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第七十三条)

(6)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第七十三条)

(7)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第七十三条)

其中(2)(4)是本次立法新增加的,(5)(6)(7)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情形的细化。(1)(3)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已有《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作出的衔接性的规定。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