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 ||||||||||||||||||||||||
2017-03-1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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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网站)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修订印发了《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鲁财综〔2017〕14号),以下简称《细则》,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细则》起草背景及过程 我省《山东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暂行)》)是2015年,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5〕6号)等文件制定的,2017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并要求各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细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综〔2017〕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细则》起草后,我们征求了厅内有关处室、各市财政局以及省住建厅的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了《细则》有关内容。 二、《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分为五部分,即总则、评价依据和内容、组织实施、评价结果及应用、附则,共17条。 (一)总则。主要内容为《细则》制定依据、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和绩效评价概念解释、绩效评价应遵循的原则、绩效评价周期等。 (二)评价依据和内容。主要内容为绩效评价的依据、绩效评价的内容等。 (三)组织实施。主要内容为省市县三级的工作职责、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和各阶段的时间节点、绩效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责任等。 (四)评价结果及应用。主要内容为绩效评价结果的等级划分、结果的应用等。 (五)附则部分。主要内容为《细则》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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