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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清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2017-03-28    点击数:  
 索引号  00445244-2-15_A/2017-032800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7-03-2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山东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清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索引号: 00445244-2-15_A/2017-0328001
发布机构: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上级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17-03-28

齐鲁网3月26日讯(记者姜洋)近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年活动的通知》,明确逐步统一全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事项、业务经办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全面推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网上经办系统。

《通知》明确,将严格落实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的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

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档案

对初次就业的流动人员不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存档期间不再办理档案工资记载、调整相关手续,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转递档案时不再开具行政(工资)介绍信,流动人员办理社保转移接续、退休、档案再流转等手续时,不得以缺少上述材料为由设置障碍。

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

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转递。

根据《通知》,中央驻鲁单位和省属驻市、县(市、区)单位可在各驻地所在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委托管理。律师事务所的人员人事档案由其主管机关同级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接收管理。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授权给其他机构的要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严禁以授权、下放等为借口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推之门外、一放了之。

严格落实关于取消档案收费、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和基于档案的延伸服务收费等相关规定。要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落实人社部发〔2014〕90号文件要求,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的档案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

大力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

逐步实现档案信息互通共享、档案异地查询、业务网上办理。

加快推动档案影像化,逐步实现“互联网+档案管理服务”,通过完善网站、开发手机APP等方式,完成基础数据库与网络对接工作,推进网上办事大厅建设,逐步实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线下存管、线上服务模式,可在线查阅档案、网上办理业务。(齐鲁网)

【原文链接】关于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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