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 ||||||||||||||||||||||||
2019-10-0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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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曾是部队建设的骨干,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做好他们的就业安置是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重要内容。近日,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实施意见明确,要进一步加强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确保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全部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其中,安排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他安排到国有企业的,除中央驻鲁企业外,安排到省属和设区的市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同时,改革接收安置办法。士兵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随父母任何一方安置。经本人申请,也可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安置。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凭退役证件、落户介绍信到公安机关办理落户,享受与安置地退役士兵同等安置待遇。 根据实施意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组织、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数量及分布情况,编制下达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报年度接收计划,经审核后按计划落实。各地不得提供濒临破产或生产有困难的企业岗位以及与退役士兵安置地不在同一设区的市的岗位。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又放弃安排工作待遇的,经本人申请确认后,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同时按规定享受扶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的退役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规定执行。 为保障好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权益待遇,实施意见规定接收单位应当从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开出介绍信的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上岗的,应当从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军龄10年以上的,接收的企业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接收的事业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聘用合同。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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