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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市县平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2019-08-30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lsqjrb/2019-0000099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8-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解读《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市县平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索引号: lanshanqulsqjrb/2019-0000099
发布机构: 兰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19-08-30

按照省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依据《关于建立企业应急转贷基金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9〕15号)和《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鲁工信发〔2019〕3号)。6月20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市县平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暂行细则》(鲁工信发〔2019〕6号),建立起了企业应急转贷业务的政策指导体系。

一、市县转贷平台备案办法主要内容

市县转贷平台备案办法共十二条。

第一条,主要明确了制定的依据、备案目标和实施原则,从根本上保证了运营体系的协作和企业服务的效能。

第二条,明确山东省新动能普惠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作为省级转贷运营平台,牵头组建全省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并引导转贷业务的规范化管理与运营。省级转贷运营平台负责承办市县应急转贷机构备案,筹措和调动资金支持市县应急转贷机构开展业务,同时定期组织检查和调度。并接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工作指导和督导检查。

第三条,主要明确了市县运营机构在申请备案,应认可省级转贷平台的管理运营模式,接受省级转贷运营平台的资金配资使用规定和管理要求。

第四条,主要对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推动转贷提出工作要求。要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目标,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在市县运营机构备案中,对于政府主导、财政出资和部门主导管理的市县运营机构给予优先纳入省转贷服务体系和降低资金使用费率。

第五条,主要明确了市县运营机构的主要推荐方,市县政府和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工作、财政、地方金融监管、银保监、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等部门和政策性银行及与转贷运营机构合作的国有、股份制银行。其中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部门为民营经济发展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政策性银行及合作国有、股份制银行为省一级分行,已与省级应急转贷运营机构签订了合作协议,同时提交市县转贷运营机构与该行的合作协议。

第六条,主要明确规定市县转贷运营机构基本备案条件。

第一款,主要明确了市县转贷运营机构提请加入省应急转贷服务体系的必备条件。在当地注册成立,符合法律法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企业、从事过相关业务的类金融机构、受职能部门指导管理的经济服务机构。其中实体企业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类金融机构指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等;服务机构主要是指各市县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政府指定的基金管理机构,等等。

第二款,主要明确了市县运营机构应具有规范的管理体系和风险管理制度,配有专业运营管理团队。其中管理体系和风险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业务管理、风险管理、财务管理、行政规范管理等相应制度;业务及风险负责人近10年内具有银行或金融业从业经验,高管、业务及风险经办人员具有金融基金等相关从业资格。

第三款,主要明确了市县运营机构应以自有资金合法经营,有可靠的信用能力,债权、债务关系明晰,无对外担保和不良信用记录。以自有资金合法经营,没有社会吸储等违法违规行为。备案机构无正在被执行信息和近两年的金融类被诉讼案件;承诺近两年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经营范围不得有向不定对象募集资金的类似事项。

第四款,主要明确了市县运营机构应具有一定资金规模、实力和风险化解能力,县级转贷运营机构注册实缴资本或实有资金原则不少于3000万,市级转贷运营机构不少于5000万,其中注册资本或自有资金认定标准为验资报告或股东投资款的入资证明;管理运营政府出资机构应出具政府相关决议文件和基金余额。由财政出资和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的可协商约定,签定责任承担、损失分担和风险补偿分担比例,与省级应急转贷运营机构签订责任承担、损失分担和风险补偿协议。

第七条,主要明确了应备案的市县运营机构需提供的材料:(1)备案申请报告(附件一);(2)营业执照(副本)、章程、验资报告或入资证明复印件;(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同意向省级运营机构申请备案并使用配资;(4)人民银行出具的征信报告(半个月内);(5) 最近六个月的银行流水(不含新设立机构);(6)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制度文件;(7)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及附注(不含新设立机构);(8)政府财政出资或认定的转贷运营机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主要明确了市县运营机构的备案材料报送省级转贷运营平台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省级平台审核后进行公示,提报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管理。

第九条,主要明确了市县运营机构通过备案后,省级运营平台将与其签订合作协议并函告合作银行。

第十条,主要明确了市县运营机构在开展业务时要统一使用省级平台的业务管理系统和资金管理系统,接受配资比例和业务监督,对外使用统一标识。

第十一条,主要明确了省级平台对市县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违反省级企业应急转贷规定和管理要求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取消备案资格。

第十二条,市县转贷平台备案办法为暂行办法试行,自2019年6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八个月。

二、关于市县转贷平台备案办法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实施好市县转贷平台备案办法,构建全省应急转贷体系应重点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坚持应急转贷服务机构的政策性服务定位。市县应急转贷运营机构的选择始终要以服务民营中小微企业、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宗旨,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同时鼓励地方政府安排财政引导资金予以支持。所有拟备案机构要由政府管理和指导部门、国有大型合作银行推荐,鼓励国有资产参股运作并参与运营机构管理。

(二)市县运营机构提请备案要具备一定的基本条件。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实体企业,拥有完备的管理体系和风险制度并配有专业团队。以自有资金经营且注册或自有资金市级机构不低于5000万,县级机构不低于3000万,没有对外担保、社会吸储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对市县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市县机构报送资料后由省转贷运营平台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核,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相关网站上公示。申请备案的市县运营机构要接受省级转贷运营平台的业务监督与指导,使用统一的平台业务管理系统和资金管理系统,使用统一标识,接受省级平台的季度和年度检查,违反规定将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取消备案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要尽快构建起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各市县政府和工信、金融、财政、人行、银保监等工作部门,要积极推动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建设,引导和推荐市县平台向省平台申请纳入备案管理和业务协作体系,原则上到年底每个设区的市要有2至3家转贷运营平台、每个县(市、区)要有1至2家转贷运营平台完成备案纳入省应急转贷服务体系。

(五)指导市县平台积极开展业务支持民营中小企业转贷。建立省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构建省应急转贷平台,开发应用统一转贷操作使用系统,严格限定转贷时间和基金使用费率,目的就是引导市县转贷平台规范化运作,支持业务开展提供政策指导、资源整合和资金配资支持,为更多的暂时困难企业提供高效、安全和低成本转贷服务,有效防止抽贷、断贷和压贷,稳定生产,实现持续健康发展。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服务体系市县平台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省级企业应急转贷业务操作暂行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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