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规范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2019-12-3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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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起草背景、意义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和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90号),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鲁教基发〔2018〕5号文件,省发改委、教育厅鲁发改成本〔2019〕518号和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市场监管局临发改价格〔2019〕166号等文件要求,立足兰山实际,进一步规范我区学前教育收费行为,促进我区幼儿园健康发展,特制定该文件。 二、文件主要内容 1、收费管理形式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下同)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发展定位、市场需求、办园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最高限价标准由区发改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2、收费项目 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校车接送费)以及代收费。 3、收费标准 分为保教费收费标准(包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住宿费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收费标准 1.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省级示范类幼儿园56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48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41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340元/生.月。省十佳幼儿园可在相应类别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为15%。以上标准为全日制,半日制幼儿园按照相应类别收费标准的60%收费;托班(0-3岁)收费标准可在全日制基础上上浮20%。 2.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类别公办幼4儿园的2倍。 (二)住宿费。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报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单独核定。四、收费、退费政策(一)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二)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的,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的调整时间和标准执行。 三、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主要包含收费、退费政策,幼儿园收费报销,加强收费管理等事项。 其中退费政策。 1.保教费。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15%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幼儿家长申请办理退(转)园手续的当月保教费退费政策:幼儿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当月保教费。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需全额退还。 2.住宿费。住宿费退费规定同保教费。 3.伙食费。伙食费按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计收。 政策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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