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绳绊倒致身亡!《民法典》权威解释 | ||||||||||||||||||||||||
2020-08-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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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8月17日,广东佛山顺德杏坛镇罗水市场前发生一起事故,一名老人被一只“脱缰”大白狗的狗绳绊倒,头部着地后昏迷,而牵狗女孩带着狗狗离开现场。随后噩耗传来,老人不幸去世。 目前,该事件被初步判断为意外事件,事件的善后工作正在有序开展,该镇相关部门也将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 狗是人类的朋友,现在很多家庭都饲养了不同种类的狗。狗不但能帮助饲养人看家护院,还能陪伴家中的老人和孩子,给养狗的家庭带来很多欢乐。 养狗本来是一件高兴的事,但如果管理不善,发生了狗伤人的事件,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而且,一旦发生饲养的动物伤人的事件,由谁来承担责任,也是人们普遍比较关注的问题。 事实上,我国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也关注到了这一问题,并在第七编第九章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 《民法典》对饲养动物这一问题,具体是如何规定的呢?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举例说明 小王养了一只宠物狗,名叫“汪汪”。一天,汪汪将路人甲咬伤,则小王应当承担“汪汪咬伤甲”的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汪汪咬伤甲是因为甲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如甲跳墙进入小王家中想要偷狗,结果汪汪异常凶猛,纠缠中将甲大腿咬伤,则小王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举例说明 小王养了一只宠物狗,名叫“汪汪”。一天,小王去遛狗,但没有按规定给汪汪拴上狗绳,此时汪汪将路人乙咬伤,则小王应当承担“汪汪咬伤乙”的侵权责任。 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汪汪咬伤乙,是因为乙不顾小王的提醒警示,主动招惹、逗弄汪汪而造成的,则小王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举例说明 小王养了一只藏獒,名叫“汪汪”。一天,小王去遛狗,结果路人小丙对汪汪很感兴趣,上前想逗一逗汪汪,结果被汪汪狠狠咬伤。小王忙说:“让你别逗它,你偏不听,这下被咬了吧。”此时,小丙的母亲赶过来说:“你家的这只藏獒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就不该带出来害人。”二人争执不过,闹上法庭。法官判定由小王承担侵权责任。原来,小王饲养的藏獒属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系危险动物,此时不管受害人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危险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举例说明 小王去动物园看老虎,结果被动物园的老虎咬伤,则动物园应该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小王在看老虎的过程中不遵守动物园的安全管理规定,不顾警示和劝阻,擅自下车进入老虎散养区域,从而被老虎袭击造成损害,而动物园已经尽到管理职责,则动物园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法条解读 这个法条告诫我们,饲养或者帮忙饲养宠物时,一定要负责到底,不能随意遗弃宠物,宠物离家出走了要及时找回来。如果不管不顾,导致宠物在外咬了人,饲养人一样要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举例说明 小王去公园遛狗,累了就把狗拴在公园的长椅上,自己在一旁坐着休息。小李觉得狗狗被拴着很可怜,就对小王说:“把狗绳松开,让你家小狗跟别的小狗一块玩一会吧。”小王还没来得及拒绝。拴着小狗的狗绳就已经被小李松开了。结果,小狗将路人甲咬伤。此时,被咬伤的甲既可以向小王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小李请求赔偿。如果甲向小王请求赔偿的,小王赔偿后,有权向有过错的小李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 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出门遛狗一定要栓狗绳啊! 了解了这么多实用的法律知识,关于饲养动物的损害赔偿责任,你清楚了吗?为宠物的行为负责,也是为自己负责。让我们依法文明饲养动物,共建美好家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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