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 | ||||||||||||||||||||||||
2021-04-2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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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和《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号)等文件。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家庭为主、托育补充,以城带乡、以点带面,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2、起草依据和过程:2020年10月21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5号),对婴幼儿照护工作提出了目标要求和工作任务。为推动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区卫生健康局起草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起草后,区卫生健康局书面征求16个相关区直部门意见建议,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 3、制定目的: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以城带乡、以点带面,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 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开展婴 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 二、工作目标 到2023 年,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家庭婴 幼儿照护服务广泛开展,全区至少建成 1-2 家设施完善、功能 齐全、标准规范、方便可及的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服 务机构,初步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 2025 年,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基本 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供给服务体系,婴 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三、工作内容 1、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和支持。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促进婴幼儿生长发育。 2、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把托育机构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托育服务功能。 3、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基层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班延伸,增加托班规模,招收3岁以下的幼儿,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种类托育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对市场化托育服务的需求。 4、规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登记和备案。区行政审批局认真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注册登记,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局。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备案。各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开展“一次办好”服务。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 四、涉及范围 1、适用对象:各有关0-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履职部门。 2、适用范围: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兰山公安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兰山规划服务中心、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局、兰山消防救援大队、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税务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计划生育协会。 五、执行标准 该《实施意见》长效有效。 六、其他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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