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方案》 | ||||||||||||||||||||||||
2021-11-2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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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经济蓬勃发展,吸纳了大批的劳动力就业创业,相伴而生的劳动用工问题逐步显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维护问题亦受到广泛关注。 (二)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21〕15号) 二、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适应新就业形态经济发展形势,规范企业用工行为,防范化解劳动纠纷,优化劳动保障服务,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推动新就业形态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三、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用工形式和劳动者就业方式的不同,文件明确了企业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不完全符合建立劳动关系情形时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了平台企业采取合作用工方式时,应当承担的相应责任。创新了劳动者在公平就业、劳动报酬、休息、劳动安全、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制度,强化了职业伤害保障,完善了劳动者的诉求表达机制,优化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享受公共服务的措施。 四、涉及范围 (一)适用对象 《实施方案》定位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合理界定了企业的用工责任。《实施方案》所指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伴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科技进步,依托互联网平台实现就业,其就业方式有别于传统的稳定就业和灵活就业的劳动者,例如: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代驾司机、互联网营销师、淘宝店主等,都属于典型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 (二)适用范围 《实施方案》所指的企业,既包括平台企业,也包括采取合作用工方式的平台企业的用工合作企业。 五、执行标准 (一)执行口径 1.如何明确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企业与劳动者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履行用人单位责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 2.如何保障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落实公平就业制度,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和休息休假的权利。推动相关行业明确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科学确定劳动者工作量和劳动强度。保障劳动者获得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保障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企业应当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依法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 3.如何优化提升劳动者权益保障服务。创新方式方法,积极为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多元化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等服务。优化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进一步创新职业技能培训方式,积极推进“互联网+职业培训”,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技能培训提供便利。优化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工作生活便利。 4.如何建立健全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机制。完善部门协同治理机制,拓宽工会组织维权和服务范围,加强劳动保障权益案件处理,加大部门联合监管力度。 (二)文件有效期 2021年11月23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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