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关于规范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2022-01-2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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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根据《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山东省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鲁发改成本〔2019〕1222号)、山东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576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1361号)、《关于规范我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临发改价格〔2019〕16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本通知。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规范我区学前教育收费行为,促进幼儿园健康发展,保障幼儿家长及幼儿园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 《关于规范我区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共计六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了幼儿园保教费和住宿费收费管理形式。 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二部分明确了具体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伙食费、校车接送费)和代收费(意外伤害保险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床上用品费)。以上收费项目以外,严禁自立收费项目。 第三部分明确了具体收费标准。 其中分为公办幼儿园和非营利性民办园: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为: ①省级示范类幼儿园560元/生.月,②一类幼儿园480元/生.月,③二类幼儿园410元/生.月,④三类幼儿园340元/生.月。另外:省十佳幼儿园在有效期内可在相应类别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为15%,有效期满不得上浮。半日制幼儿园按照相应类别收费标准的60%收费;托班(0-3岁)收费标准可在全日制基础上上浮20%;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类别公办幼儿园的2倍。 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报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单独核定。 第四部分为收费、退费政策规定。 收费政策: 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的,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的调整时间和标准执行。 退费政策:保教费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15%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幼儿家长申请办理退(转)园手续的当月保教费退费政策:幼儿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当月保教费。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需全额退还。住宿费退费规定同保教费。伙食费按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计收。 第五部分为幼儿园收费报销规定。 报销办法按照省、市、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部分为收费管理规定。 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规定外的项目不得收费;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监督;有关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涉及范围 兰山区公办幼儿园、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五、执行标准 本通知自2022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9日。 六、解读机关: 兰山区发改局价格科 解读人:晏士梅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59-8317916 电子邮箱:lsqfzhggjbgs@ly.shandong.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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