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8-10-3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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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出台背景 一是《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对符合印花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应税合同实施核定征收。为推动我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对印花税部分税目的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做了调整。二是对即将到期的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政策问题进行续期。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对工业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的购销合同及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合同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做了调整和全省统一,对即将到期的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政策问题进行续期。具体是: (一)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1.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企业购销合同: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3.外贸企业购销合同: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4.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5.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6.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二)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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