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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定价目录政策解读
2018-11-30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wjj/2018-0000021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物价局  发布日期  2018-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山东省定价目录政策解读
索引号: lanshanquwjj/2018-0000021
发布机构: 兰山区物价局
公开目录: 部门文件解读
发布日期: 2018-11-30

经省政府审核、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新修订的《山东省定价目录》将于6月1日正式施行。新版目录定价项目总数由原来的59项缩减为41项,缩减30%。其中,放开20项,重新纳入2项;下放市县定价权限5项,授权市县管理的定价项目26项、占67%;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最大限度限于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

一、《目录》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一)修订目录是全力服务促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需要。我省现行定价目录是2015年底在2002年版定价目录的基础上修订公布的。该目录施行两年多来,对于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要素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放管服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价格改革的持续推进,近年来政府不断加大对各领域市场准入门槛放松管制的力度,市场某些领域充分竞争的环境不断形成。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全省新旧动能加快转换,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部署,结合我省实际,再次修订我省定价目录。

(二)修订目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价的需要。定价目录是规定政府定价权限和定价范围的法律依据,是政府定价的权力清单。按照《价格法》的规定,定价目录分为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中央定价目录主要规定国家层面管理的定价事项,地方定价目录主要规定省和授权市县管理的定价事项。这次修订目录,对于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规范政府定价权力,强化权力清单化管理,提高新时代依法治价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修订目录是持续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需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价格机制改革持续向纵深推进,放开和下放一大批政府定价项目,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基本建立,第一阶段改革任务基本完成。但要看到,实现2020年价格机制改革的目标任务仍相当艰巨,要求很高,迫切需要通过修订目录的方式,对改革成果进行总结巩固,为第二阶段改革打下坚实基础。

二、《目录》修订的基本原则

此次目录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家和省放管服改革要求,注重把握三个基本原则:

(一)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坚持市场取向,以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凡具备竞争条件的价格坚决放开,切实把定价权交给市场、交给企业,真正做到能放则放,定价项目在总数上只减不增,促进实现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

(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凡涉及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的重要价格,涉及经济发展环境、生态环保、资源保护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价格,坚决管住管好;适于市县政府管理的,全部交给市县政府管理;适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交由行业主管部门管理。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目录之外政府无定价权。政府价格管理职能由制定具体价格水平向定规则、管行为转变,加强放开价格的跟踪评估,强化市场价格监测预警,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三、《目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主要作了五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调整项目分类。定价项目大的分类由原先的11类拆分为13类。

二是放开定价项目20项。相比现行定价目录和服务价格管理目录,新目录进一步放开了省内地方铁路货物行李运价率和普通旅客列车软座软卧及高铁动车组列车一二等座票价率、益(青州市南)羊(大家洼)线等部分铁路货运价格、省际省内与高铁动车组平行线路的道路班车客运价格、城市绿化补偿费、排污权试点初期交易价格、政府投资的体育文化设施收费、防雷检测服务费、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非居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生猪屠宰费、城建档案技术咨询服务费、客运出租车挂靠管理费、房地产测绘费、铁路土地占用费、自愿委托的出入境检疫检测收费、自愿委托的计量检定费、中医定向透药治疗等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高等学校自考助学学费标准、危险废弃物处置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等20项政府定价项目。

三是重新纳入目录2项。2015年,我省定价目录修订时,为促进养老服务和民办学校发展,探索放开了养老服务收费和民办学校收费,全部由市场形成价格。由于市场竞争还不够充分,政府提供的养老服务和非营利性民办教育需要确保其公益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此次重新将这两项纳入目录。在养老服务收费方面,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要求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其他形式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在民办学校收费方面,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了修改,规定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校自主决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同年,国务院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要求对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分类收费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通过市场化改革试点,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上述规定,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恢复实行由政府制定价格;对其他形式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是下放市县定价权限5项。将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普通道路车辆救援清障服务收费、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等5项定价项目的定价权限,下放市县人民政府。这5个项目由于各地在经营成本、政府补贴、管理方式等方面都有差异,已不适于全省统一定价,这次下放定价权限,更加符合各地实际。

五是重新划分医疗服务价格定价权限。按照现行定价目录,驻济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省级定价,市属及辖区内省(部)属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县属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县人民政府制定。新修订的定价目录,将县属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授权市人民政府制定,县级人民政府不再制定价格。做出该调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虑:其一,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统一要求。此次地方定价目录修订,各省此项定价权限都按照国家要求统一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其二,保障定价质量。医疗服务项目种类繁多、数量庞大,成本监审复杂,定价难度很大;医疗服务价格关系广大患者切身利益,影响医疗机构健康发展,社会高度关注。从目前县级定价情况来看,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员力量相对薄弱,定价困难很大、挑战很多,有些地方难以较好地完成定价任务。其三,便于协调价格。由于同一市辖区内各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不是很大,居民收入以及对医疗负担的承受能力、同等标准或等级的公立医疗机构运营成本差异均不大,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定价,有利于协调价格,避免引发社会矛盾,促进公立医疗机构协同发展。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政府定价范围。《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了5种可以由政府制定的商品和服务价格: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此次目录修订,严格按照《价格法》和中央要求,贯彻中央和省委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和实施意见,凡具备竞争条件的价格坚决放开,切实把定价权交给市场、交给企业,真正做到能放则放。保留的定价项目包括电力、燃气、供排水、供热、交通运输、教育、医疗服务、保障性住房及物业服务、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养老服务、殡葬服务,以及垄断性交易市场交易服务、司法服务等其他重要专业服务。

(二)关于政府定价项目调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定价项目需要动态调整,其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按照《价格法》规定程序修订目录。像此次目录修订一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修订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省级人民政府或者价格主管部门再公布执行。二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根据《价格法》规定,中央定价目录和地方定价目录都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以目录为准的例外情形。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政府制定价格的项目,自动进入目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目录。也就是说,定价目录中没有的项目,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指导价,则该项目自动进入目录,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据此制定价格;定价目录中有的项目,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该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规定的,则该定价项目自动退出目录,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再制定价格。除法律、行政法规之外,其他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及各级规范性文件均没有权限规定政府定价项目。

(三)关于政府定价形式。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价格形成方式有两种:一是经营者制定价格,即市场调节价;二是政府制定价格,包括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是指政府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或者能够据此形成具体价格水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政府指导价,是指政府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或者相应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具体价格水平由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确定。新修订的定价目录延续了上一版目录的做法,没有明确规定每级政府定价项目的定价形式,即实行政府定价,还是政府指导价。因此,具体的定价形式,由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价格时根据定价项目实际情况决定,目的是坚持市场化的价格改革方向,根据市场发育状况,进一步增强政府定价弹性,激发市场活力,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四)关于政府定价权限。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中央定价目录的项目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地方定价目录的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对地方定价目录中的定价项目来说:一是具体定价权限以目录规定为准,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使定价权,如规定省级定价的,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价格,市县不得定价;规定行业主管部门定价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定价;未在目录内的,一律不得制定价格;在目录内的,必须制定价格。二是部分省级定价项目,需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如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三是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具体制定价格等工作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但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将定价项目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四是关于市辖区的定价权限,根据目录规定,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另行规定。我省规定,市辖区定价权限参照县级人民政府定价权限执行,具体权限划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规定,但原则上属于城建区适合由设区市统一定价的则由市级定价。五是授权市人民政府定价的,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再授权县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定价。

(五)关于政府定价行为性质。《价格法》规定,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制定价格。也即,政府定价行为是依职权启动,而不是依申请启动。政府定价不是行政许可,也不是非许可审批,政府定价行为更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政府定价文件基本属于规范性文件。因此,定价机关应当根据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主动适时制定价格。当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建议政府制定某项价格,该建议属于宪法行政法上的建议权,而不是请求或者申请,定价机关不能因为经营者或者收费单位不提出定价建议或者申请,而不制定价格或者以此理由认为无法制定价格。

(六)关于二类疫苗接种服务等收费问题。二类疫苗接种和储存运输服务收费标准,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等有关规定,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国务院令第351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制定;我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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