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兰山区机关事业单位购买社会服务管理办法》 | ||||||||||||||||||||||||
2018-10-1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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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景依据 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2014年12月,财政部制定印发了《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2016年1月,财政厅制定印发了《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国务院意见和各级管理办法出台以来,我区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购买领域不断拓展,购买资金规模快速扩大,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效。同时,随着近几年改革实践的深入开展,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这些意见和管理办法都是原则性规定,仅对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对象和内容给出了指导性意见,对购买程序缺乏具体规范;二是对于服务项目购买程序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政府采购法》主导下的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各级财政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之中,缺少全面系统的指导性文件;三是现存在的程序规范大都是针对《政府采购法》规范范围内的,即购买预算在自行采购限额(2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对于各部门单位经常购买的的小额零星服务项目缺少规范指导。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山东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实施办法》(鲁财购〔2015〕11号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拟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七章二十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包括办法制定的依据、实施范围和购买原则,明确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作为购买人,以财政性资金(包括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向中介机构和其他单位个人购买的组织、评价、代建、科研、环评、能评、规划、勘探、设计、造价、监理、采购、招标、评审、论证、审查、拍卖、检验、检测、鉴定、会计、审计、评估、法律顾问、物业管理等有偿服务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购买招标代理等第三方付费的社会服务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章购买预算,包括服务预算编制和评审要求,明确购买社会服务预算应说明服务内容和采购方式,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批复下达。 第三章,购买方式,明确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20万元,下同)以上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或定点采购等政府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工程服务100万元,其他服务1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在自行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有关主管部门已组织定点采购的,应采用定点采购方式;未组织定点采购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评审等自行采购方式,也可以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政府采购方式。 第四章购买程序,明确了采用公开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及采用定点采购和自行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细化了购买过程控制。 第五章验收与费用支付,明确了服务项目的验收和费用支付要求; 第六章纪律要求,明确要求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采购活动,加强服务机构管理,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七章附则,说明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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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临兰政办发〔2018〕42号.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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