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兰山区城乡低保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 ||||||||||||||||||||||||
2019-03-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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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治内容 优亲厚友:优待亲人、厚重朋友。 村干部亲属违规享受低保待遇:规定备案对象要如实申明,填写《 低保备案表》,县级民政部门对纳入备案管理的申请人全部进行入户调查和经济状况核对,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低保家庭进行单独登记、信息管理和重点复核。对备案对象未进行登记的视为违规享受低保待遇。 二、办理低保的认定条件 (一)户籍状况: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且实际居住满3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家庭,可以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在户籍地外的市内其他县区,有固定住所,居住满1年的家庭, 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不具有本市户籍,长期在居住地稳定就业的外来转移人口家庭,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居住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3年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二)家庭收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性净(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现金和实物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 (三)家庭财产: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主要包括: 1、现金、银行存款、商业保险和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 2、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性代步车除外,下同)、船舶; 3、房屋、产地; 4、债权; 5、其他财产。 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范围: (一)人均金融资产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二)拥有并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的; (三)非因拆迁原因,拥有两套及以上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2倍,或者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以及享受低保期间购买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商品房的;申请低保之前1年内或者享受低保期间,兴建、购买非居住用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四)具有投资行为且投资数额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2倍的; (五)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其他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 行为限制 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养、抚养、扶养权益的; (六)具备生产劳动能力和条件,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的; (七)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劳务输出的; (八)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 三、城乡低保办理流程:申请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金融机构发放。 四、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小组由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公安民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代表、熟悉申请人家庭情况的其他人员组成,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应当遵循“宣讲政策、介绍情况、现场评议、形成结论、签字确认”的程序进行。 五、按户施保:坚持按户施保的原则,其中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支出型贫困家庭患者,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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