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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2018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2019-05-07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gsxzgl/2019-000010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5-0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管局2018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索引号: lanshanqugsxzgl/2019-0000104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抽查计划
发布日期: 2019-05-07

为落实省、市、区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深入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认真贯彻执行《山东省临沂市工商局2018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下称《计划》),根据《山东省临沂市工商局关于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和《2018年度全市工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做好2018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原则及要求

(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及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监督检查机制。适用对象为区局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同时,要坚持问题导向,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点要及时处置、妥善解决。商品质量抽检、重点领域市场秩序等专项检查,也要充分体现和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原则、理念,确保监管到位。

(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全面检查、权责明确、公开透明的原则,逐步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均应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之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

全面检查,是指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提高监管效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过多干预。

权责明确,是指综合执法检查组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应依法负责;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业务职能机构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

公开透明,是指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取结果、抽查检查及处理结果等应当依法公开。

(三)“双随机”抽查活动实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山东)”的双随机综合抽查管理系统(下称“抽查系统”)进行,抽查事项清单公告、年度计划制订公布、检查主体与检查人员名录建库、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检查人员选派抽取、具体检查任务下达、检查结果录入审核及公示、后续处置与考核管理等各个工作环节,均应当在抽查系统操作实施,确保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抽查系统中产生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年度抽查计划、抽查对象名单和检查结果信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下称“公示系统”)中公示。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企业的公示即时信息、登记事项和经营行为开展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诚信自律和守法经营,严肃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探索“一次办好”向监管领域的延伸,深入推进“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的“双随机”全覆盖检查,为我区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抽查对象

按照《山东省工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计划》对于检查内容和检查对象的规定,以及省局对于特定行业企业的检查要求,2018年度全省工商系统“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省局划定的检查对象、抽查比例及抽取我区市场主体数如下:

1、2017年度年报已报送的企业,抽查比例为5.1%,抽查主体数1668户;

2、投资理财类企业,抽查比例为20%,抽查主体数46户;

3、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企业,抽查比例为5%,抽查主体数9户;

4、个体工商户,抽查比例为3%,抽查主体数1356户;

5、农民专业合作社,抽查比例为3%,抽查主体数21户;

本次抽取的企业总数,约占《计划》制定时全省在营企业总数的4.5%。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方案》(鲁厅字【2018】31号)的关于推进市场监管领域跨部门“随机抽查”的工作部署,省工商局拟于今年9月上旬联合质监、食药监部门开展特定领域企业跨部门联合检查,抽查数量拟为全省在营企业总数的0.5%。

检查对象名单由省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以下称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统一随机摇号抽取,并派发至各市场监管所。

四、检查人员

区局在抽查系统中根据省工商局下达的检查任务,按照分级负责、随机选派、检查任务与检查人员合理匹配的原则,依据检查人员名录库,采取所内随机方式匹配检查人员形成检查组,对于检查事项需要特定专业人员参与的,经分管领导同意,通过指派或者随机匹配的方式参与检查。

随机匹配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身体健康状况、与检查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进行调整。

执行抽查任务时,原则上应当对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并根据任务需要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控、检验检测等其它方法,以及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其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五、抽查内容

(一)各检查组在对企业进行检查时,应按照“一次抽、全面查、一次完成”的原则,实行“2+X”检查模式,其中“2”指登记事项、公示信息两个必查项目;“X”指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情况选择抽查事项清单中其他相关涉及事项。《计划》已对不同类型检查对象对应的检查事项作了详细规定,各检查组要按照《计划》的要求,对不同的检查对象采取“量体裁衣”式的个性化检查。对《计划》中的检查事项,同一检查主体有所涉及的,应在一次检查中全部完成,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过多干预。检查人员应针对不同的检查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章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权,并视情况依法对当事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总局或省工商局对特定任务检查内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检查中发现有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特别是,已补报相应年报或办理地址变更登记但尚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各检查组应采取行政指导等方式提醒其尽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尽量避免仍在正常经营的企业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时间过长导致信用惩戒或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三)因检查对象在检查任务完成截止日前已完成注销、被撤销设立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况,不再开展检查,各市场监管所将情况统计上报区局,由区局报市局汇总后,将名单上报省工商局,视为完成抽查。检查期间,检查对象存在迁入、迁出的,由迁入地登记机关进行检查。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及时书面通知迁入地登记机关。各市场监管所应将本次检查对象迁入、迁出企业情况及时统计上报区局,由区局汇总后上报市工商局信息中心,以便从系统中进行任务调整。

(四)由于今年涉及“多报合一”海关企业年报截止日期为8月31日,因此对于抽取到的海关企业,各检查组在9月份开始检查,确保履职到位。

(五)对于2017年度年报应报而未报送的企业,对其开展公示信息检查时,应检查其2016年度年报信息。

六、执行抽查任务

执行现场抽查任务时,检查人员不少于2名,形成检查组,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检查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打印登记信息等方式,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动态状况,结合抽查任务要求,确定适合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经预查比对,按照“一企一表”的方式,打印《随机抽查情况记录表》。

(二)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前向检查对象发放《随机抽查告知书》,告知配合检查相关要求,提示准备好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年度报告书、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相关行政许可证明等。其中,法律法规或上级部门规章明确规定不能通知的检查事宜,不得向检查对象透露情况。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视情采取制作现场笔录、初步提取证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活动、督促当事人整改等措施,相关情况记录于《随机抽查情况记录表》中,必要时应当同时采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以音像方式记录。检查事项全部完成后,应要求被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在《随机抽查情况记录表》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拒绝签字确认的,应记录具体情况,并可邀请见证人签字确认。

(三)形成检查结果。各检查组要形成最终检查结论,并对此结论负责。检查人员应在规定的抽查时限内完成检查任务并汇总各个事项检查情况,检查结果按照《工商总局随机抽查操作指引》(《工商总局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的通知》附件2)确定,确认专项检查表和《随机抽查情况记录表》(汇总表)中的相关检查结果,其中,各专项检查表由具体负责检查的人员签字确认,汇总表由检查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并经本单位该次抽查牵头业务职能机构分管领导审核。

(四)重点企业公示信息检查。我局将通过政府招标方式,委托8家会计师事务所对1187户有限公司的登记事项和公示信息开展审计检查,对企业公示信息与实际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做出专业性结论。通过专业机构参与抽查,提高检查质量。我局对作出的委托行为和采信行为合法性负责,不对审计结论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五)结果审核与公示。检查结果应当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履行审批程序,录入协同监管平台双随机综合抽查管理系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企业名下并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最晚应于该次检查任务截止日通过公示系统公示,超过检查任务截止日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任务。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示。

1、检查结果一经公示不得随意更改。对于检查结果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更正的,按照“谁修改、谁负责”的原则,由检查人员提出修改意见,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应在抽查结果公示后30日内完成修改,修改完成后7日内公示。对于超过上述修改期限,确需修改检查结果的,检查组应将书面申请(附原因说明和检查人员签字确认等)及相关检查材料复印件报市局综合监管科核审,由市局统一报省局企业信用监管处审批,并由省局信息中心统一进行修改。

2、检查对象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检查结果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区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区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经与检查组联合复查,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复查情况自作出复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当事人。对异议结果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六)关于后续列异工作。各检查组要根据最终检查结论,依法依规做好检查后续事宜处置和相关线索移交工作。对于根据检查结果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下称“列异”)的,要在录入检查结果当日移交区局注册局,统一进行列异并公示。区局注册局应按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接到检查组移交的相关材料10个工作日内作出列异决定并予以公示;注册局只对列异工作本身负责,不对各检查组确定的检查结论负责。

(七)关于其他后续处理。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视情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等相关监管措施。需要开展后续监管的,检查人员应将线索及相关检查材料复印移交给相关业务职能机构;需立案调查的,检查人员固定证据,移送办案机构依法处理;属于其他部门监管的,依法移送具有管辖权的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相关移交手续原则上应当在该次检查结果公示一个月内完结。发现问题和移交后相关机构的后续处置情况应当记录在《随机抽查情况记录表》中并录入抽查系统。

(八)检查材料归档。检查人员对检查内容事项、提取产品(留样、商品)、提取证据材料、现场记录、检查结果等检查事项负责。在《随机抽查情况记录表》和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材料(如登记信息、年度报告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相关行政许可证明、《实地核查表》等文书),由各检查组按照一企一册的要求整理归档。符合列异条件的检查对象的检查材料,在检查完成后,移交注册局保存;其他检查对象的检查材料由工商所保存。所有检查档案要求长期保存。

七、时间安排

本次抽查工作,从2018年8月1日开始至2018年11月30日结束。我局已于8月20日完成抽查企业与执法人员匹配工作。按照市局要求,各检查组应于11月15日前全部完成抽查任务,11月18日前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将检查结果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做到“两个100%”,即被抽查企业检查率和检查公示率两项工作100%完成。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迅速行动。为确保这次抽查检查效果,按照省局、市局要求,区局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所要提高认识,迅速行动,集中精力做好这次抽查检查工作。对于检查中遇到的问题,主动按照牵头分工请示汇报。

(二)加强学习,做好保障。省局已于8月3日组织了全省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抽查视频培训会议,区局将不再组织集中统一培训,但区局各相关科室(市场科、商广科、企业注册局、公平交易局等)应按照省局抽查计划内容,根据《工商总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结合本业务条线实际,牵头协调、指导本业务条线相关抽查工作开展,解答处理在抽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好专项业务指导。各市场监管所应组织学习《工商总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高检查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加强统筹调度安排,落实人员和车辆等相关执法检查保障,保证检查工作按序时进度实施。

(三)严格纪律,廉洁行政。检查人员到企业检查要自觉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自律各项要求,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和群众纪律,不得接受企业宴请,不得接受企业赠送的礼品,要做到公平公正执法;受委托实施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要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职业操守,在委托范围内,勤勉尽责,认真、专业实施审计检查。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加强与广播、电视、报纸和微博、微信、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的合作,深入开展宣传报道;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公开曝光有关违法失信企业和个人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态势,扩大“双随机”抽查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影响力,取得企业更多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

检查结束后,各市场监管所要及时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于11月20日前上报区局注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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