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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兰市监处罚〔2024〕36号
2024-09-10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gsxzgl/2024-000014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9-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兰市监处罚〔2024〕36号
索引号: lanshanqugsxzgl/2024-0000143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4-09-10

当事人:临沂坤昊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9552B19M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意林小镇***

法定代表人:许圣汶

身份证件号码:37132919980218****

2024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对临沂坤昊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圣汶,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检查时,现场发现其经营的“锡纸花甲粉”(生产日期:20230201,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145克)6盒、“营养卫士曹操饿了即食拌面”(生产日期:20230402,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257.5克)15盒、“两块面”(生产日期:20221020,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257.5克)3盒,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仍摆放在货架上进行销售。本案于2024年1月9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食品“锡纸花甲粉”(生产日期:20230201,保质期:10个月,净含量:145克)10盒,进价:*.00元/盒,售价:6.00元/盒;“营养卫士曹操饿了即食拌面”(生产日期:20230402,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257.5克)20盒,进价:*.00元/盒,售价:10.00元/盒;“两块面”(生产日期:20221020,保质期:9个月,净含量:257.5克)10盒,进价:*.50元/盒,售价:6.00元/盒;“爆肚粉”10盒,进价:*.00元/盒,售价:10.00元/盒,超过保质期售出“营养卫士曹操饿了即食拌面”、“爆肚粉”各一盒。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24.00元,违法所得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许圣汶的身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责任主体资格;

2.许圣汶的《询问笔录》,证明涉案过期食品的购进、销售情况;

3.《现场检查笔录》、山东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临兰市监强制[2024]240601001号),证明案件来源和当事人存在违法情形。

本局于2024年4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兰市监罚告〔2024〕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依据《市场监督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处罚幅度应与该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结果相适应,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及违法所得6.00元;

2、处罚款5000.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5006.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零陆元整)。

请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网上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网址:http://124.128.58.185:9082/entrance?redirect=%2F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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