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人社局第2季度行政处罚6件,行政许可0件,行政强制0件、行政征收0件、行政给付0件、行政奖励0件、行政检查0件、行政确认0件、行政裁决0件。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书文号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违法事实 |
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临沂市澳尔诺美家家居有限公司 |
刘丽丽 |
临兰人社罚决字[2024]第03-001号 |
行政处罚 |
经查,该单位拖欠曹**工资24543元,王**工资4059.57元,张**工资24434元,傅**工资21590元,万*工资42000元,本机关已向该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临兰人社令字[2024]第03-045号)责令该单位限期支付上述工资,但该单位逾期拒不执行。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罚款 |
对临沂市澳尔诺美家家居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
2024/5/22 |
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山东一间铺子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 |
周建泉 |
临兰人社罚决字[2024]第03-003号 |
行政处罚 |
经查,该单位拖欠张**工资10500元,张**工资7927元,本机关已向该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临兰人社令字[2024]第03-051号)责令该单位限期支付上述工资,但该单位逾期拒不执行。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罚款 |
对山东一间铺子连锁便利店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
2024/5/29 |
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山东智信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刘原领 |
临兰人社罚决字[2024]第03-007号 |
行政处罚 |
经查,该单位拖欠孙**工资35295元,张**工资50653元,艾**工资22707元,本机关已向该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临兰人社令字[2024]第03-108号)责令该单位限期支付上述工资,但该单位逾期拒不执行。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罚款 |
对山东智信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
2024/6/12 |
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山东欣科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武文通 |
临兰人社罚决字[2024]第03-004号 |
行政处罚 |
经查,该单位拖欠阎**工资17299元,密**工资7000元,王**工资20000元,张**工资14465元,本机关已向该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临兰人社令字[2024]第03-049号)责令该单位限期支付上述工资,但该单位逾期拒不执行。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罚款 |
对山东欣科园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
2024/6/13 |
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临沂麒麟家俱广场有限公司 |
程道秀 |
临兰人社罚决字[2024]第02-002号 |
行政处罚 |
经查,该单位未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临兰人社监询字[2024]第02-036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整改通知书》(临兰人社令字[2024]第02-016号)要求到临沂市兰山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受调查询问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定。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罚款 |
对临沂麒麟家俱广场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
2024/6/25 |
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山东省极目尧和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于加伟 |
临兰人社罚决字[2024]第03-006号 |
行政处罚 |
经查,该单位拖欠管**工资14270元,本机关已向该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临兰人社令字[2024]第03-027号)责令该单位限期支付上述工资,但该单位逾期拒不执行。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
罚款 |
对山东省极目尧和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圆整)的行政处罚。 |
2024/6/26 |
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