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兰山区星美美容美体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302MA9518YX1Y
经营场所: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红旗路与临西五路交汇向西200米路北158号
经营者:曹纯侠
身份证件号码:37280119740501****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30日对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红旗路与临西五路交汇向西200米路北158号兰山区星美美容美体中心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在该中心经营场所货架上有摆放“白云山星视明牌医用冷敷敷料”(生产日期为20210126,有效期三年,有效期至20240125,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号:川广食药械生产备20190002号)已超过有效期。为查清事实,本局于2024年06月05日立案。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从广东一家公司购进“白云山星视明医用冷敷辅料”2盒(规格:20ml*3瓶,有效期至:20240125),进价**元/盒,售价150元/盒,尚未售出。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30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临兰市监行强[2024]020217号)及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存在的违法行为;
2.曹纯侠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案商品的购进销售的情形;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经营者曹纯侠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责任主体资格。
本局于2024年10月1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临兰市监罚告[2024]56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可以陈述、申辩,并可以听证,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本着处罚、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处罚幅度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适应,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给予从轻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做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
2、罚款20000元。(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复议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