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临兰市监罚告〔2024〕924 号
2024-11-27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gsxzgl/2024-000018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11-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临兰市监罚告〔2024〕924 号
索引号: lanshanqugsxzgl/2024-0000184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4-11-27

山东香妹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粗粮煎饼(黑米)”货值金额196元,违法所得196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拟对你公司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96.00元

二、并处罚款10000.00元

以上罚没金额共计:10196元(人民币大写:壹万零壹佰玖拾陆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马军波

联系电话:16653962105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