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决定书 临兰市监列严〔 2024 〕第 002号 | ||||||||||||||||||||||||
2025-01-0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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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杨晓东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统一信用代码/身份证件号码: 37132519810121**** 住所/经营场所(住址): 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 我局于2024年12月5日收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鲁1302刑初1427号】,你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兰山区人民法院已于2024年9月26日对当事人作出判决,已经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需要实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及第九条第(二)项“实施下列破坏公平竞争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的规定,现决定将你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2027年 12月26日。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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