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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兰市监罚告〔2024〕885 号
2025-01-22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gsxzgl/2025-000001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1-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临兰市监罚告〔2024〕885 号
索引号: lanshanqugsxzgl/2025-0000014
发布机构: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目录: 执法结果
发布日期: 2025-01-22

临沂市兰山区华昌生活超市: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超市涉嫌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豇豆(豆角)”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豇豆(豆角)”,货值金额共计 26.8 元,违法所得 26.8元,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你销售中心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第十四条第三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本着处罚、教育相结合的处罚原则,处罚幅度应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相适应,可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拟对你销售中心责令改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26.8 元;

二、并处罚款 5000.00 元;

以上罚没金额合计 5026.8 元(人民币大写:伍仟零贰拾陆元捌角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销售中心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超市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阔

联系电话:0539-8301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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