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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职工市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2015-09-11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rlzyshbz/2019-0000277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5-09-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人社发【2010】52号
 标题  关于印发《临沂市企业职工市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rlzyshbz/2019-0000277
发布机构: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 2015-09-11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临沂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保障局,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临沂市企业职工市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跨省及省内跨市流动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转移接续 规程 通知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12月1日印发

临沂市企业职工市内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市内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0]149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0]58号)和《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转发的通知》(鲁社保函[2010]33号)等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市内跨县区流动就业后继续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本规程办理。

第三条全市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使用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通过该系统进行有关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数据信息交换。

第四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程序

1、参保人员市内跨县区流动就业后,由新就业地参保单位向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提交《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1)。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审核后生成《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2,以下简称《联系函》)。

2、参保人员或单位向原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并提交《联系函》、保险手册、社保卡、身份证等材料,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核对相关信息。

3、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与原单位是否已经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了人员减少手续。

4、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对于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办理补缴手续。参保人员自愿放弃养老保险补缴的,需填写《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附件3),其欠缴的时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之后不再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欠费。医疗保险应连续缴费,不得中断,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费应在新就业地续保时补足。

5、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审核参保人员系统中的缴费信息(包括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是否完整准确,确认养老保险手册清单打印完整准确后,将系统信息联网指定至新就业地所在县区,打印出《临沂市社会保险关系县区转移联网指定单》(以下简称《联网指定单》),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首页做好单位变更记录(格式为“××日期转××县区××单位”)并加盖印章。参加了医疗保险的需办理医保个人账户余额清户。

6、新就业地参保单位向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转入并提交《联网指定单》、保险手册等材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审核保险手册和系统中的缴费信息完整准确后,方可由新单位申报人员转入增加,信息不全的不予接收。最后,由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首页做好单位变更记录(格式为“××日期转××县区××单位”)并加盖印章。

第五条本规程从二○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六条本规程由临沂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附件1:临沂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xls
附件【附件2:临沂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xls
附件【附件3:放弃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申请.doc
附件【附件4:临沂市社会保险关系县区转移联网指定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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