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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的通知
2015-09-30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rlzyshbz/2020-0000005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5-09-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临人社发〔2014〕36号
 标题  关于印发《临沂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的通知
索引号: lanshanqurlzyshbz/2020-0000005
发布机构: 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政策法规
发布日期: 2015-09-30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临沂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临沂市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

第一条 为统一和规范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程序,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4〕25号)以及《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应在我市予以衔接的人员,可以向我市社保机构提出申请,按规定衔接养老保险关系。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 各县区职工养老保险社保机构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业务经办。

第四条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办理衔接手续的社保机构应首先按照国办发〔2009〕66号等有关规定,确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按规定归集参保人员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第五条 参保人员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其达到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内向待遇领取地县级职工养老保险社保机构提出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申请,申请要如实、详细注明参加社会保险的起止时间、参保地等,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对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符合制度衔接条件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办理建议。

(二)发联系函。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附件2,以下简称《联系函》)。

(三)转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3),传送给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将参保人员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指定的基金账户;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合并城乡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各县区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持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返回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与财务部门核实转移基金额到账情况,对转移基金额一致的,由财务人员确认后加盖基金转移财务专用印章。对转移基金额不一致的,联系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问明原因并及时更正转移信息;

2.录入参保人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六条 参保人员办理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前6个月内向待遇领取地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保机构提出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申请,填写《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开具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4)。对于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社保机构予以受理,办理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对不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向参保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办理建议。

(二)发联系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受理并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制度衔接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向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

(三)转出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 核对参保人员有关信息并生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件5),传送给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将参保人员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划转指定的基金账户;

3.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职工养老保险关系。

(四)合并城乡养老保险关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手续:

1.核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社保机构持参保人员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返回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与财务部门核实转移基金额到账情况,对转移基金额一致的,由财务人员确认后加盖基金转移财务专用印章。对转移基金额不一致的,联系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问明原因并及时更正转移信息;

2.录入参保人员职工养老保险相关信息;

3.确定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按规定予以清退;

4.合并记录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5.将办结情况告知参保人员。

第七条 参保人员重复缴费时段及金额的处理办法。参保人员存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况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清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的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进行信息比对,确定重复缴费时段。重复时段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年度与职工养老保险重复缴费的月数。

(二)确定重复缴费清退金额,生成并打印《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附件6)。重复缴费清退金额计算方法:

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年度个人缴费本金+年度集体补助本金)/12×重复缴费月数;

清退总额=各年度重复缴费清退金额之和。

(三)将重复缴费清退金额退还参保人员,并将有关情况通知本人。

第八条 参保人员重复领取待遇的处理办法。参保人员同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负责终止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核定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金额,通知参保人员退还。参保人员退还后,将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下同)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不退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抵扣后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抵扣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向其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机构发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附件7),通知其协助抵扣。

参保人员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完成抵扣后,应将协助抵扣款项全额划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地社保机构指定银行账户,同时传送《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回执》(见附件7)。

第九条 参保人员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一年的,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时按一年计算。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条 负责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社保机构办理参保人员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后,应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予以保留和备份,相关材料予以存档。

第十一条 建立养老保险待遇核定双向比对机制。各县区社保机构在办理到龄人员待遇核定时,应首先比对查询到龄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情况,对同时存在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记录的, 社保机构应当告知参保人员按规定选择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通知其办理相关衔接手续后,方可核定待遇。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时,如果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并选择延长缴费的,应当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写出书面承诺,不再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附件:

1.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申请表

2.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联系函

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5.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

6.城乡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清退表

7.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协助抵扣通知单

相关表格下载

  
附件【相关表格下载.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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