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提高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 ||||||||||||||||||||||||
2018-07-06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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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18年1月1日起,全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18元。 各地应当进一步健全参保缴费激励机制,积极引导参保居民选择更高档次缴费,增加个人账户积累,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促进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要切实加强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管理,尽快将提高后的基础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并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居民养老保险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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