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医保有关政策的通知 | ||||||||||||||||||||||||
2020-02-2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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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为全力支持企事业单位应对疫情,减轻企业缴费压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大生产,现对中小企业疫情期间可缓缴医保费用以及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中小企业疫情期间可申请缓缴职工医疗保险 按照《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办发〔2020〕4号)和《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5号)文件精神,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用。 困难企业可依据文件规定,向区医保局申请缓缴职工医疗保险,根据各单位自身实际情况,填报《中小企业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缓缴医疗保险申请书》(详见附件),资料可通过邮箱递交,邮箱号:lsybzh@126.com。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缓缴期限先暂定3个月,对缓缴期满后仍无法正常经营的困难企业,可再次申请延期,累计缓缴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职工各项医保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期满,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未能按时足额补缴的,按《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以上措施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 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发〔2020〕5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阶段性下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将单位缴费费率在现行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1日起恢复原缴费费率。上述政策适用于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附件:中小企业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缓缴医疗保险申请表 临沂市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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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小企业因疫情生产经营困难缓缴医疗保险申请表.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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