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最低,临沂再次降低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率 | ||||||||||||||||||||||||
2020-03-1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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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轻我市企业负担,有效纾解用人单位困难,推动用人单位有序复工复产,稳定和扩大就业,按照省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下同)单位缴费费率的统一部署,临沂市医保局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出台再次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政策,降费措施实施到位后,将为全市企业减负近4.5亿元。 1 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政策规定是什么? 我市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政策依据共有两个文件: 一是省医保局、财政厅、税务局三部门出台《关于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9号),要求“自2020年3月至12月降低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1个百分点”,该政策适用于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 二是近日三部门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阶段性降低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鲁医保发〔2020〕15号)。要求“继续执行鲁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定,在此基础上,2020年2月至6月,按照国家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降低的费率减去2个百分点的差,进一步降低各类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缴费费率”。 2 我市阶段性降低后的单位缴费费率是多少? 按照上述政策规定的计算规则,我市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不含生育保险)先后两次进行阶段性降低,降低后的缴费费率具体如下:
自2021年1月1日起,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恢复原费率6%。 注:目前我市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是全省各市最低的。 3 哪些不属于此次阶段性降费率范围? 2020年全年职工个人缴费费率2%不变,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参保单位补缴2020年2月之前的欠费及预缴2021年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属于此次降费率调整范围。 注: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1%不变(机关事业单位为0.2%)。 4 阶段性降低费率会影响参保职工的待遇吗? 降低费率不会影响参保职工的医保待遇。实施阶段性降低费率期间,参保职工可继续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个人账户中应由单位缴费划入部分仍按原规定标准划入。 5 单位按原费率多缴的医保费怎么办? 对于之前已经缴纳了2、3月份职工医保的企业单位及灵活就业人员,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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