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一季度城乡医疗救助名单 | ||||||||||||||||||||||||
2020-04-0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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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救助对象、方式和范围 1、医疗救助对象需具有兰山区常住户口、或在兰山辖区内的外来常住人口,主要包括: (一)重点救助对象:享受兰山区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和特困供养(指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待遇的人员; (二)低收入救助对象:家庭人均纯收入在我区低保标准1.5倍以内的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患重大疾病且年度家庭总收入在5万元以下,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总收入的重病患者困难家庭。 (四)区政府规定的因大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其他人员。 2、医疗救助对象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酗酒、美容保健等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3、医疗救助方式主要包括资助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救助、门诊救助、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方式。 4、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及单位和社会捐赠后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 二、医疗救助标准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政府对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金额予以部分或全额资助。 (二)住院救助标准:当年度(如出院时间为当年度最后一个月的,可延续至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末;其他遇政策调整、软件升级等情况延长时间的另行通知),重点救助对象的年度累计最高救助标准为1万元。对既是优抚对象又是低保对象或特困供养人员的,按额度高的救助标准实施救助,但不重复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在乡镇卫生院、区级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100%;在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50%,剩余医疗费用按照供养政策规定处理。 (2)低保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患大病住院治疗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为70%。 对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总医疗费用的50%给予救助;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总医疗费用的30%给予救助。 (3)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个人花费总费用在经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理赔和其他商业保险理赔后,个人自负费用在2万元—3万元的,给予2000元—3000元救助;在3万元—5万元的,给予3000元—4000元救助;在5万元—10万元的,给予5000元—8000元救助;10万元以上的,给予8000元—10000元救助。每人每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拟救助对象到市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须经区综合或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经我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到民政部门备案。 (三)门诊救助标准:对重点救助对象患特殊疾病(同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病种)在门诊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给予门诊救助。其中特困供养人员按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重点救助对象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门诊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年度累计救助不超过1万元。 (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标准:患有重特大疾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单位和社会捐赠及基本医疗救助救助以后,在1个自然年度内,重点救助对象在兰山区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在市内区外及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部分按2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额不得超过2万元。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在1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在除去申请基本医疗救助时提交的费用以后,超过3万元的部分,按30%的比例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额不得超过1万元。 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救助资金筹集情况、人均医疗费用支出等状况不断调整并公布。 (五)优惠减免:鼓励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对重点救助对象的门诊挂号费、治疗费、医疗设备检查费、住院床位费、手术费给予适当减免,减免的费用应在总医疗费用中予以扣除。 三、医疗救助程序 1、重点救助对象到兰山辖区内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按规定由政府给予医疗救助的部分,由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只需缴纳个人自负费用即可。“一站式”结算人员名单,区民政部门按季度返还至各镇街道(工业园)进行数据比对,避免重复救助。 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属于镇街道、工业园管理的按照个人申请—镇、街道(工业园)审核、公示、审批—区民政部门备案的程序办理;属于单位管理的按照个人申请—业务主管局审核、公示—业务主管局所在地的镇、街道(工业园)审批—区民政部门备案的程序办理。 办理时需提供以下材料:1、个人书面申请;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定点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住院凭证原件(或复印件);4、当年度医疗保险结算单、大病保险补偿费用单据及商业保险机构报销凭证原件;5、社会救助家庭入户调查表及入户照片;6、家庭成员收入证明;7、区民政部门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对符合医疗救助或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居民,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工会应当协助其办理有关手续。 2、重点救助对象到非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和区域外医疗机构治疗的,符合医疗救助规定的,先由个人垫付,治疗结束后提供医疗救助需要的材料,社区居民到户籍所在地镇、街道民政部门直接申请办理,属于单位管理的救助对象到所管辖的业务主管局申请办理。最迟应于次年3月底以前上报,逾期不予受理,确因特殊原因延误的可申请其他救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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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20年第一季度城乡医疗救助名单.x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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