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顶】农村留守儿童认定程序及保护体系 | ||||||||||||||||||||||||
2020-12-08 点击数: | ||||||||||||||||||||||||
|
||||||||||||||||||||||||
|
||||||||||||||||||||||||
一、定义:指因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无法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不满16周岁农村户籍未成年人。无监护能力是指留守在家的父亲或母亲因重病、重残等原因丧失监护能力。对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务工时限可按连续外出务工3个月以上把握,务工地可按县域以外把握。 二、认定程序: 1、由村(社区)摸排,上报镇街。 2、镇街审核,录入系统。 三、留守儿童关爱保护体系: 1、农村留守儿童属地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镇街道、工业园区承担主体责任,村(居)民委员会承担具体责任。 2、农村留守儿童家庭保护。对委托非直系亲属、朋友承担监护责任的,须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在监督人监督下,由监护人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监督人在协议上签字后在镇(街道)和村(居)民委员会备案。 3、农村留守儿童教育保护。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管理工作,全面了解农村留守儿童学籍变动情况,将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按时入学作为控辍保学工作的重要内容。 4、农村留守儿童司法保护。对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村社区儿童主任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有关报告,第一时间出警调查,并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镇街道、工业园区。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公安机关应当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农村留守儿童救助保护。民政部门履行牵头职责,做好对监护责任缺失、遭受家庭暴力、被虐待、流浪乞讨等农村留守儿童的救助工作。对于监护人家庭经济困难且符合有关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政策的,民政等社会救助部门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难、生存面临困境的农村留守儿童及其家庭实施临时救助。 四、救助热线 兰山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8316630 兰山街道社会救助窗口:8029233 银雀山街道社会救助窗口:8179131 金雀山街道社会救助窗口:6372829 柳青街道社会救助窗口:6379837 义堂镇社会救助窗口:8561072 白沙埠镇社会救助窗口:2910103 枣沟头镇社会救助窗口:8633130 半程镇社会救助窗口:8690132 李官镇社会救助窗口:8672986 汪沟镇社会救助窗口:2722058 方城镇社会救助窗口:5975878 经开区社会救助窗口:7251032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