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 ||||||||||||||||||||||||
2020-12-3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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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兰政办发〔2020〕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兰山商城管委会,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兰山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临时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临兰政办字〔2019〕42号)文件要求,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救助是指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人员,给予一次性、阶段性的生活救助。临时救助具有生活保障、精神抚慰的功能,在社会救助体系中起着拾遗补缺、托底保障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分类施救,及时有效; (二)属地管理,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三)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制度衔接,相互配合,整体推进; (五)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四条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筹集工作;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监督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对当年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 (一)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 (二)虽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仍出现暂时性困难的家庭; (三)在本辖区内居住(取得居住证)、就业一年以上,符合规定的低收入家庭条件的人户(户籍)分离的临时困难家庭; (四)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或家庭。 所谓“特殊原因”,主要是指因突然遭遇重大疾病、交通事故、溺水、火灾、人身伤害、教育等出现家庭严重入不敷出或者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理赔和各类救助帮扶后,依靠自身能力仍难以解决或无法获得补偿、赔偿或者补偿、赔偿数额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情况。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救助。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或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三)不配合民政部门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家庭中有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且具有就业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的; (五)法定赡(扶、抚)养人有赡(扶、抚)养能力却不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六)除个人居住的住所外拥有多处私有房产和出租房的; (七)自费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八)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救助根据申请对象的困难原因、程度、时限和维持当前基本生活实际需要等因素,统筹考虑本年度已经获得的其他社会救助和各种补偿、赔偿,实行分类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12倍进行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报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执行。分类救助标准如下: (一)医疗救助: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补偿和医疗救助后,致使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12倍。 (二)教育救助: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6倍,其中低保家庭本科新生入学救助标准不低于6000元。 (三)意外事故救助:对遭遇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火灾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家庭支出过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造成家庭(个人)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急难型救助类型,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3~12倍进行救助。 (四)对其他困难程度较轻的家庭或个人,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况,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 (五)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其他家庭,酌情给予救助。 第八条临时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实施临时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家庭,可对其进行评估是否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临时救助一般为一次性救助,申请人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原则上一年内救助不超过二次。家庭情况相似,以同一事由申请临时救助的,救助标准应当相同。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九条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对于具有本地户籍的家庭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受理;对于外来务工人员或空挂户申请临时救助的,由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受理。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疾病诊断书或灾害(事故)处理证明; (四)医药费票据及有关报销凭证; (五)子女就学证明及学费凭据; (六)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七)不具有本区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应提供的证明和书面材料。 以上证件材料应保证真实性,根据家庭情况有选择性提供,具体由实施单位认定。 第十条审核审批。 (一)一般程序。按照个人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镇街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审批意见。经审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要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二)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应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5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包村干部、管理区书记、村级民政协理员的优势,借助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信息收集广泛、及时的优势,建立主动发现报告机制和快速响应机制,最大限度的掌握辖区内居民急难救助需求,确保困难群众受助及时。 第十三条公安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或区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依法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应当定期开展困境未成年人家庭随访,加强家庭监护干预,预防未成年人流浪、乞讨。 第十四条建立救助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民政、卫生健康、教体、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工会、妇联、残联和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的信息共享;积极引导、动员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逐步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体系,做到依法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第六章 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十五条统筹各级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保障临时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全面建立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储备金制度,根据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上年度临时救助情况预拨临时救助储备金。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临时救助储备金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临时救助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章 档案管理和系统录入 第十七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临时救助人员信息档案,将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各类人员有效证件等相关资料装订成册,制作发放台账、统计表,防止随意救助和其他不规范救助现象发生,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将审批结果录入系统,做到平台数据与实际支出台账一致。 第八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九条区人民政府负责临时救助的政策制定、资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监督管理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临时救助受理、审核、审批等职责;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教体、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工会、妇联、残联和共青团等部门和单位,按照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第二十条临时救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审计等部门依法定期审计和监督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单位或家庭,追回冒领款、物。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区分主观故意、客观偏差和改革创新等不同情形,对主观故意造成工作失误和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客观偏差或探索创新、先行先试造成工作失误的,从轻、减轻或免于追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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