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 ||||||||||||||||||||||||
2023-08-2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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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宏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原你单位职工贺振锋于2020年7月21日发生工伤经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兰人社工伤认(2020)455号)。经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贺振锋劳动功能障碍程度:捌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劳动能力鉴定编号:临劳鉴[2021]4042号)。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单位已向贺振锋依法先行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027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66330元。2023年2月27日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已向你单位下达了《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偿还通知书》,但至今未收到你单位偿还以上款项。现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十日内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的费用及利息。 如你单位不服本追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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