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临沂市晟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
2024-11-11 点击数: | ||||||||||||||||||||||||
|
||||||||||||||||||||||||
|
||||||||||||||||||||||||
临沂市晟铭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原你单位职工公丕柱于2011年12月2日发生工伤事故,经临沂市兰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2013)兰社工认字(777)号),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公丕柱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柒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劳动能力鉴定编号:临劳鉴[2014]110号)。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单位已向公丕柱依法先行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7992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3654元。2023年8月3日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已向你单位下达了《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偿还通知书》,但至今未收到你单位偿还以上款项。现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十日内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的费用。 如你单位不服本追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追偿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11月11日 |
||||||||||||||||||||||||
【关闭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