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先行支付追偿决定书(蒋金秋) | ||||||||||||||||||||||||
2024-11-1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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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金秋: 你投资的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润和”板材厂(个体工商户)职工戴清乾于2007年5月19日发生工伤经临沂市兰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认定书编号:(2008)兰劳社工伤认字第(098)号)。经临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戴清乾劳动功能障碍程度:陆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劳动能力鉴定编号:临劳鉴[2008]1114号)。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及《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我单位已向戴清乾依法先行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7624元、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2023年4月11日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已向你单位下达了《社会保险先行支付偿还通知书》,但至今未收到你单位偿还以上款项。现限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十日内偿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行支付的费用及利息。 如你单位不服本追偿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兰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追偿决定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2024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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