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业务办理流程 | ||||||||||||||||||||||||
2019-05-14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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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待遇办理 (二)实施机构 兰山区医保局职工医保中心 (三)办理对象 兰山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或个人。 (四)办理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通过)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第十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下列各项:(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五)办理条件 申请生育医疗费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六)审查材料 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企业职工,由生育职工所在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带以下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生育待遇: 1.《临沂市企业职工待遇申报表》(原件1份,纸质); 2.身份证复印件. 3.生育职工住院诊断证明(原件1份,纸质); 4.生育职工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原件1份,纸质); 5.生育职工住院费用清单(原件1份,纸质); 6.住院病历(复印件1份,纸质,盖住院处章)。 (注:4、5两项两项限符合享受临沂市生育保险待遇的企业男职工或符合异地生育的女职工提供;6项限流产或存在生育并发症的女职工提供)。 (七)办理时限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办理收费:不收费。 (九)办理咨询: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兰山区医保局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兰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东区1楼7号窗口(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83号),电话咨询号码:0539—8225983。 (十)办理流程 申请 1.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企业职工,由生育职工所在单位社保经办人员带相关资料到行政服务中心生育保险待遇窗口申报生育待遇。 2.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登录临沂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http://60.213.43.44/index.html)。 受理 1.经办机构审核录入职工信息生成生育保险待遇; 2.每月生成生育保险待遇汇总表,由基金科负责发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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