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兰山区人民政府
简体 繁体
网站支持IPv6 公共数据开放 智能问答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解读】《兰山区家庭托育点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2022-11-30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wsjhsy/2023-000027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  2022-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解读】《兰山区家庭托育点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索引号: lanshanquwsjhsy/2023-0000273
发布机构: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2-11-30

 一、出台背景

为促进托育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均衡布局,扩大全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供给,加快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推动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快速发展。

制作依据: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家庭托育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二、目标任务

加快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婴幼儿家庭照护、养育子女的能力

政策解读:根据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家庭托育试点建设,逐步构建起托育机构为主,家庭、社区托育为辅的多元化托育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

三、主要内容

第一条:严格按照标准设置。家庭托育点应符合《兰山区家庭托育点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标准和要求,并做好备案。备案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家庭托育点场地证明、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卫生评价报告或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消防合格证明等有关材料。

政策解读:

1、备案根据《兰山区家庭托育点管理规范(试行)》,家庭托育点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在线上传备案材料。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网址:https://ty.padis.net.cn/

2、场地证明包括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场地。自有场地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场地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并附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3、卫生评价报告根据《关于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通知》临兰卫发[2021]33号,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需要先向区妇幼保健院提交《兰山区托育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区妇幼保健院根据《兰山区新设立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标准(试行)》现场评估合格后发放

4、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的通知》,托育机构香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提供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材料:(1)、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2)托育机构房屋平面布局图(应按照比例标识托育机构所使用房屋、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3)专(兼)职保健员有效身份证和学历证件。(4)室内环境中甲醛、苯及苯系物含量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有关规定的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的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一个月。(5)除集中式供水外的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ZB5749-2006)要求的相关检测报告。报告应当由具备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出具日期与申请备案日期之间不超过一个月。(6)本机构卫生保健制度相关材料,包括一日生活制度(包含婴幼儿照护内容)、膳食管理制度、体格锻炼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健康检查制度、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伤害预防制度、将康教育制度、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

5、消防合格证明:托育点所在建筑的消防证明或消防检查合格证明(一消)或三方评估报告。

第二条: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行业协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巡查的综合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各自行业规范规定要求,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业务监管。对家庭托育点建立违法查处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及时查处。对伤害侵害婴幼儿行为及严重婴幼儿安全管理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问题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禁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家庭托育点的日常监管由卫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人身安全,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政策解读: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各自行业规范规定要求,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业务监:管家庭托育点管理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公安、民政、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规范场地设施。家庭托育点应设置在三层及以下,婴幼儿生活用房不得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原则上收托婴幼儿人均面积不应小于5㎡。家庭托育点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政策解读:

婴幼儿生活用房不得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婴幼儿生活用房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家庭托育点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

1、乳儿班和托小班宜设喂奶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应临近婴幼儿生活空间、应设置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设尿布台、洗手池,宜设成人厕所。

2、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之间宜采取分隔措施,并应互相通视。

3、乳儿班和托小班活动区地面应做暖性、软质面层;距地1.2m的墙面应做软质面层。

4、乳儿班和托小班生活单元各功能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睡眠区应布置供每个婴幼儿使用的床位,不应布置双层床。床位四周不宜贴靠外墙。(2)配餐区应临近对外出入口,并设有调理台、洗涤池、洗手池、储藏柜等,应设加热设施,宜设通风或排烟设施。(3)清洁区应设淋浴、尿布台、洗涤池、洗手池、污水池、成人厕位等设施。(4)成人厕位应与幼儿卫生间隔离。(5)托小班卫生间内应设适合幼儿使用的卫生器具,坐便器高度宜为0.25m以下。每班至少设2个大便器、2个小便器,便器之间应设隔断;每班至少设3个适合幼儿使用的洗手池,高度宜为0.4-0.45m,宽度宜为0.35-0.4m。

第四条:加强备案管理。家庭托育点登记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在线上传家庭托育点备案书(附件1)、备案承诺书(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并附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从业人员相关专业证明、健康合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托育点所在建筑的消防证明或消防检查合格证明或三方评估报告;卫生评价报告或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购买配餐的,提供配餐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及配餐服务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政策解读: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包括涉及托育质量和托育安全,便于托育机构管理相关的制度包括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家长开放日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信息公示制度、照户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婴幼儿接送制度、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安全事故防范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登记制度、防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加强保育管理。家庭托育点应当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做好消毒工作,并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政策解读:

1、7-12个月(1)继续母乳喂养,不能及时母乳喂养的婴儿使用配方奶。(2)及时添加辅食,从富含铁的泥糊状食物开始,遵循有一种到多种、由少到多、由稀到稠、由细到粗的原则,辅食不添加糖、盐等调味品。(3)每引入新食物要密切观察婴儿是否有皮疹、呕吐、腹泻等不良反应。(4)注意观察婴儿所发出的饥饿或饱足的信号,并及时、恰当回应,不强迫喂食。(5)鼓励婴儿尝试自己进食,培养进餐兴趣。

2、13-24个月(1)继续母乳或配方奶喂养,可以引入奶制品作为辅食,每日提供多种类食物。(2)鼓励和协助幼儿自己进食,关注幼儿以语言、肢体动作等发出进食需求,输赢喂养。(3)培养幼儿使用水杯喝水的习惯,不提供含糖饮料。

3、25-36个月(1)每日提供多种类食物。(2)阴道幼儿认识和喜爱食物,培养幼儿专注进食习惯、选择多种食物的能力。(3)鼓励幼儿参与协助分餐、摆放餐具等活动。

第六条:加强安全管理。家庭托育点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政策解读:

家庭托育点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托育机构急救物资配置建议:1、消毒物品:碘伏或碘伏棉签、酒精或酒精棉片、生理盐水或生理盐水湿巾、消毒湿巾。2、包扎固定物品:纱布绷带、医用胶带、三角巾、有条件可配备自粘绷带、止血带、网状力绷带、不同型号夹板等。3、辅料:医用无菌纱布、创可贴、干净方巾、棉签。4、器械:医用剪刀、镊子、体温计、一次性无菌手套、安全别针。5、常用药:退烧药、抗生素软膏、补液盐、抗过敏药。6、其他:手电筒、急救手册、急求电话卡、紧急联系卡、急救毯、冰袋、退热贴;有条件可配备转运婴幼儿用的担架或平板。

四、涉及范围

1、适用对象: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小型托育服务机构。

2、适用范围:兰山区辖区内

五、执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家庭托育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意见》。

2、文件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省明确相关标准后以上级标准为准适时调整。

六、其他

惠民利民举措:

1.街道、社区、居委、物业等社区管理组织为家庭托育点提供方便,统筹考虑家庭托育点设置,满足辖区居民托育服务需求。

2.各级各部门加强对家庭托育服务监督管理,积极推动家庭托育点达标备案,对于达不到建设标准的进行指导督促,对于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停业整顿,确保家庭托育点合法、合规运营,保障婴幼儿安全。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解读机关:兰山区卫生健康局妇幼健康科

解读人:石凤彩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39-8198609

电子邮箱:lsqjbyfkzzxxxwsk@ly.shandong.cn



解读内容原链接:文字解读:《兰山区家庭托育点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政策文件: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家庭托育点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