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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托育服务】兰山区家庭托育点试点 工作方案(试行)
2022-11-30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wsjhsy/2023-000027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  2022-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转载】【托育服务】兰山区家庭托育点试点 工作方案(试行)
索引号: lanshanquwsjhsy/2023-0000274
发布机构: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公开目录: 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发布日期: 2022-11-3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家庭托育点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临兰政办函〔2022〕7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兰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按照省市部署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托育服务发展环境,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服务模式,带领和促进家庭托育工作科学规范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省级家庭托育试点县(市、区)名单的通知》(鲁发改社会〔2021〕1088号)要求,研究制定《兰山区家庭托育点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


兰山区家庭托育点试点工作方案(试行)

为促进托育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均衡布局,扩大全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供给,加快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托育服务体系,推动全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组织开展家庭托育试点建设工作的通知》《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省级家庭托育试点县(市、区)名单的通知》(鲁发改社会〔2021〕1088号)和《关于印发<临沂市家庭托育点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临卫基层发〔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加快推进我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婴幼儿家庭照护、养育子女的能力,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家庭为主、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开展家庭托育试点建设,2023年底,全区通过备案的家庭托育点不少于16个,逐步构建起托育机构为主,家庭、社区托育为辅的多元化托育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概念范围。本方案中家庭托育点指在村居、社区、居民小区或沿街房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照护的小型婴幼儿照护单元。家庭托育点应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家庭托育点不包括早期教育、培训机构。家庭托育点照护婴幼儿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0个(别墅可根据面积适当增加人数)。

(二)管理规范。

1.严格按照标准设置。家庭托育点应符合《兰山区家庭托育点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标准和要求,并做好备案。备案需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家庭托育点场地证明、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以及健康合格证明和无犯罪记录证明、托育点所在建筑的消防证明、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或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等有关材料。

2.规范家庭托育服务开展。进一步优化家庭托育点服务发展环境,围绕群众需求,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培育和发展家庭服务、社区服务、社会服务、医育结合等多元化的家庭托育服务模式。加大对家庭托育服务点支持力度,家庭托育点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执行,用热执行居民价格。街道、居委、社区优先为家庭托育点提供便利,在场地设施、经营许可、托育氛围上给予帮助和支持,为家庭托育点建立良好的服务环境。

3.建立日常监管机制。建立举办者自查、行业协会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定期巡查的综合监管体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各自行业规范规定要求,加强对家庭托育点的业务监管。对家庭托育点建立违法查处机制,对巡查发现或投诉举报的线索及时查处。对伤害侵害婴幼儿行为及严重婴幼儿安全管理事故、食品安全事故等问题零容忍,对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依法严肃处理并实行终身禁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家庭托育点的日常监管由卫健部门牵头,相关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和指导,确保食品安全、卫生安全、人身安全,最大限度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4.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指导从业者积极参加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协会,定期组织交流、学习、培训活动。发挥社会组织行业自律、协调、规范等作用,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学习政策法规、业务技能,增强依法从业意识,促进行业自律。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经开区)、各单位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从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治站位,提高对家庭托育服务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大力推动家庭托育试点项目开展,增强工作协作,落实责任分工,优化服务流程,为家庭托育试点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强化示范引领和宣传引导。开展家庭托育服务示范活动,推动家庭托育示范点创建活动。大力推进家庭托育服务先行点建设,建设一批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点,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充分发挥工会、妇联、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开展各类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家庭托育服务工作。各相关单位要加大力度宣传家庭托育服务相关政策,加强正面宣传报道,及时回应人民关切的问题,努力提高群众认知度,营造家庭托育服务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查指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家庭托育服务监督管理,积极推动家庭托育点达标备案,对于达不到建设标准的进行指导督促,对于整改不到位的要进行停业整顿,确保家庭托育点合法、合规运营,保障婴幼儿安全。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加大舆论监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附件:1.兰山区家庭托育点设置标准(试行)

2.兰山区家庭托育点管理规范(试行)

3.家庭托育点备案书

4.家庭托育点备案承诺书

5.家庭托育点备案回执


附件1

兰山区家庭托育点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建立专业化、规范化的家庭托育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文件,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坚持政策引导、适度宽松、灵活便捷、过程监管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为群众提供便捷可及、质优价廉的托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托育服务需求。

第三条本标准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小型托育服务机构。

第二章 设置要求

第四条街道、社区、居委等社区管理组织应当为家庭托育点提供方便,在村居、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管理中,应当统筹考虑家庭托育点设置,满足辖区居民托育服务需求。

第五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加强社区家庭托育点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

第三章 场地设施

第六条 家庭托育点应设置在三层及以下,使用朝向适宜、通风良好的房间,保持日照充足、空气清新、温度舒适。婴幼儿生活用房不得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第七条家庭托育点应使用自有住宅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住宅,建筑面积不应小于90㎡,收托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8㎡。

第八条家庭托育点的场地应当选择自然条件良好、交通相对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建设用地,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满足抗震、防火、疏散等要求。

第九条家庭托育点的建筑应当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生活用房,根据需要设置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

第十条家庭托育点的房屋装修、设施设备、装饰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十一条家庭托育点应当按照活动、睡眠、进餐、清洁等功能对空间进行合理分区,配备符合婴幼儿月龄特点的家具、用具、玩具、图书、游戏材料等,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标准,营造安全温暖的居家氛围。

第十二条家庭托育点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

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附近的公共场地和设施。

第十三条家庭托育点应当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四章 人员规模

第十四条家庭托育点应当根据场地条件,合理确定收托婴幼儿规模,并配置至少一名保育照护专业工作人员。保育人员主要负责婴幼儿日常生活照料,安排游戏活动,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养成良好行为习惯。

第十五条家庭托育点招收婴幼儿一般不超过30人,设置在别墅的可根据面积适当增加人数。

第十六条合理配备保育人员,家庭托育点保育人员与婴幼儿比例应不低于以下标准:18个月及以上1:5,18个月以下1:3。家庭托育点应至少2名保育人员同时在场。

第十七条保育人员应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受过婴幼儿保育、应急、急救和心理健康等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家庭托育点所在居住区应当设置安保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国家、省明确相关标准后按上级标准执行。


附件2

兰山区家庭托育点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家庭托育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等文件,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有关部门登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护服务的家庭托育点。

第二章 备案管理

第四条 家庭托育点登记后,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在线提交家庭托育点备案书(附件1)、备案承诺书(附件2),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租赁的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协议,并附房产证或不动产登记证);

(三)从业人员相关专业证明、健康合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四)卫生评价报告或托育机构开展备案相关卫生评价情况说明;

(五)购买配餐的,提供配餐单位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及配餐服务合同;

(六)托育点所在建筑的消防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家庭托育点提供备案回执和家庭托育点基本条件告知书(参照托育机构)。

第六条 家庭托育点变更备案事项的,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备案。

第七条 家庭托育点终止服务的,应当妥善安置收托的婴幼儿和工作人员,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第八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将托育服务有关政策规定、家庭托育点备案要求、家庭托育点有关信息在官方网站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第三章 收托管理

第九条 婴幼儿父母或监护人(以下统称婴幼儿监护人)应当主动向家庭托育点提出入托申请,并提交真实的婴幼儿及其监护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第十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第十一条 婴幼儿进入家庭托育点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第十二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

第十三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家长会议,接待来访和咨询,帮助家长了解保育照护内容和方法。

家庭托育点应当成立家长委员会,事关婴幼儿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

家庭托育点应当建立家长开放日制度。

第十四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加强与社区的联系与合作,面向社区宣传科学育儿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活动,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第十五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保育照护、膳食营养、卫生保健、安全保卫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 保育管理

第十六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科学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做好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服、游戏活动等服务。

第十七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顺应喂养,科学制定食谱,保证婴幼儿膳食平衡。家庭托育点自行加工膳食的,应设有独立的厨房,厨房面积应不小于6㎡,配备冰箱、消毒柜等基本设施,满足婴幼儿食品制备需求,做好消毒工作,并建立食品留样制度。有特殊喂养需求的,婴幼儿监护人应当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八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保证婴幼儿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第十九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条 游戏活动应当重视婴幼儿的情感变化,注重与婴幼儿面对面、一对一的交流互动,动静交替,合理搭配多种游戏类型。

第二十一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提供适宜刺激,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发挥婴幼儿的自主性,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

第二十二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建立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

第五章 健康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

第二十五条 家庭托育点发现婴幼儿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六条 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

第二十七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家庭托育点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家庭托育点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方可返岗工作。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在托期间婴幼儿的安全负责。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有条件的配备安保人员和物防、技防设施。

第三十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建立完善的婴幼儿接送制度,婴幼儿应当由婴幼儿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三十一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制订重大自然灾害、传染病、食物中毒、踩踏、火灾、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

第三十二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明确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管理职责,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干粉灭火器、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等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符合有关安全疏散的规定,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

第三十三条 家庭托育点工作人员应当掌握急救的基本技能和防范、避险、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第三十四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建立照护服务、安全保卫等监控体系。监控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婴幼儿生活和活动区域应当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日。

第七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家庭托育点工作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婴幼儿,身心健康,无虐待儿童记录,无犯罪记录,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三十六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第三十七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加强工作人员法治教育,增强法治意识。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一经发现,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家庭托育点应当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底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四十条 区妇保院、区疾控中心、区卫生监督执法大队等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家庭托育点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执法。

第四十一条家庭托育点应主动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监督管理,及时解决日常巡查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家庭托育点质量评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间国家、省明确相关规定后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3

家庭托育点备案书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

经(登记机关名称)批准,(家庭托育点名称)已于年月日依法登记成立,现向你局进行备案。本家庭托育点备案信息如下:

家庭托育点名称:

家庭托育点住所:

登记机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所在社区居委会:

家庭托育点负责人姓名:

负责人身份证件号码:

家庭托育点性质:口营利性口非营利性

服务范围:口全日托口半日托口计时托口临时托

服务场所性质:口自有囗租赁

家庭托育点建筑面积:

室内使用面积:

室外活动场地面积:

收托规模: 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请予以备案。

备案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4

家庭托育点备案承诺书

本单位承诺如实填报备案信息,并将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准确送后续重大事项变更信息。

承诺按照尊重儿童、安全健康、积极回应、科学规范的原则和相关标准及规定,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不以家庭托育点名义从事虐待伤害婴幼儿、不正当关联交易等损害婴幼儿及其监护人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行为。

承诺主动接受并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承诺已了解房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扰民、无污染、无安全隐患。

承诺不属实,或者违反上述承诺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备案单位:(章)

家庭托育点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家庭托育点备案回执

编号:

年 月 日报我局的《家庭托育点备案书》

收到并已备案。

备案项目如下:

家庭托育点名称:

家庭托育点住所:

家庭托育点性质:

家庭托育点负责人姓名:

兰山区卫生健康局(章)

年 月 日

  政策原文链接:http://www.lyls.gov.cn/info/7183/251573.htm

政策解读链接:http://www.lyls.gov.cn/info/2520/248091.htm


  
附件【托育方案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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