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 ||||||||||||||||||||||||
2019-08-2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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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条件 (一)取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 (二)专职药学技术人员的配备。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专职(全日制用工)药学技术人员至少2名,其中1名应为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或从业药师,并有1名(含1名)以上药师(含中药师)及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中药专业相应资格。营业时间至少有1名药学技术人员持证挂牌上岗,技术人员执业地点必须在本药店在职在岗; (三)营业场所中实际用于药品经营的使用面积。城区零售药店不少于100平方米,连锁药店及乡镇村药店不少于60平方米; (四)经营药品品种规格800种以上(不含中药饮片),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品种在80%以上; (五)陈列药品应遵循分类管理原则。药品与非药品,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内服药与外用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与其它药品要按品种、规格、剂型、用途分类摆放,类别标签放置准确,字迹清晰。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陈列方式经营; (六)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存管理制度,实行药品“购、销、存”电算化管理,账册清楚,账物相符,按GSP要求进行电脑管理并做好各种台账。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提供服务的能力; (七)拥有运行稳定的硬件、软件设备,能够支撑社保刷卡业务,要求能够实现药品“购、销、存”系统与医保的实时联动,允许医保能及时掌握销售及库存情况; (八)从业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九)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建立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用药安全有效; (十)按照国家和省、市物价管理部门的药品价格政策,建立药品价格管理制度,做到药品价格准确标价,标牌规范; (十一)近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药品情况。
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和《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和医保服务承诺书;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纸质和电子版); (四)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申报上月社会保险缴费单原件,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登记表原件,职工花名册;执业药师注册证和药学技术职务资格证原件(同时报电子版药学技术人员花名册); (五)单位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 (六)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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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变更申请表.doc】 附件【临沂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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