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欺诈骗取医保基金典型案例的通报 | ||||||||||||||||||||||||
2019-12-1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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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和省、市医保局部署安排,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坚决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强化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员法治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并自觉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的良好氛围,现将我区依法依规查处的参保人员伪造假发票欺诈骗取医保基金案通报如下: 经查,王某某、巩某某,山东省费县人;张某某,临沂市兰山区人;李某某,山东省平邑县人。2017年4月份、7月份、9月份,张某某利用自己和他人的身份证信息,使用王某某提供的虚假的省外医院住院信息和医疗费用单据,三次在兰山区第三人民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分别报销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补偿费用103776.06元。2017年8月份,李某某、巩某某二人结伙,利用他人的身份证信息,使用王某某提供的虚假的省外医院住院信息和医疗费用单据,在兰山区第三人民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报销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补偿费用26631.85元。兰山区医保经办机构在对大额报销费用进行审核时发现,由于涉案数额较大,情况极其恶劣,2018年2月14日,将以上案件报公安机关立案处理。2018年2月24日,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相继抓获。公安机关责成犯罪嫌疑人退赔兰山区第三人民医院医保报销款,并报兰山区法院执行局追回款项。 2019年1月31日,兰山区法院判决:张某某、王某某、巩某某、李某某,团伙伪造虚假发票骗取医保基金构成诈骗罪成立,因巩某某、李某某退回诈骗医保所得款并积极交纳罚金故判缓刑,张某某判刑3年3个月并处以罚金四万元,王某某判刑3年5个月并处以罚金四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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