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医疗保障局关于沈某华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案的公示 | ||||||||||||||||||||||||
2022-03-1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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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2年2月15日,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患者孙**报销生育费用时,出现大病保险报销金额。经查询医保系统,发现该产妇在生育前一个月内因左手受伤在市级医疗机构做骨科手术并报销,疑为非本人发生费用。经查,此费用为孙**前夫沈某华使用孙**参保身份为其现女友办理住院并报销,医保基金支出4088.76元。 本案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3月10日对沈某华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兰医保处字〔2022〕第005号)对沈某华作出以下处罚:退回骗取医保基金4088.76元,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金额2倍的罚款8177.52元。 临沂市兰山区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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