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
2019-10-08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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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临兰政办字〔2019〕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环函〔2019〕250号)要求,我区对《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目录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二)预警发布 (三)预警解除与调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三)应急响应措施 (四)应急响应终止 (五)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二)加强物资保障 (三)信息联络保障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二)预警信息公开 七、应急宣传教育 八、责任追究 九、附则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实现依法治污、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 5.《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86号); 6.《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578号); 7.《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8.《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 9.《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鲁政发〔2012〕5号); 10.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转发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环函〔2019〕250号); 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 13.《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政办字〔2019〕96号);1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山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急管理工作。 (四)预案体系 本预案主要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及职责、预警预报、应急响应、保障措施、信息公开、应急宣传教育、责任追究、附则等9部分,明确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时各部门的职责、应急措施等。 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区应急预案”),区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重点工业源减排清单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应对,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兰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纪委监委、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兰山公安分局、交警直属一、二、三大队,兰山交通分局、兰山生态环境分局、区公路中心、临沂供电公司兰山客服分中心、区广播电视台和各镇街、经开区负责同志组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督导检查组和考核问效组,办公室设在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各镇街、经开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组织落实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机构职责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及责任追究等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区直有关部门、重点减排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承担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制定和完善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区级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信息发布落实等工作;负责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应急日报等相关信息;负责对应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 督导检查组由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攻坚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对各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预警、响应、措施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考核问效组由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攻坚指挥部效能督查专班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履职情况进行监督问效,对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情况,依法依纪问责处理。 三、预警预报 (一)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我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与解除的信息来源,严格依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通知要求。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二)预警发布 全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区级应急预案及时下发预警信息、按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级别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应对,严格落实各项减排要求。 (三)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和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保持一致。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级别根据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的调整及时作相应的调整。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解除通知后,应及时下发预警解除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一般早于启动响应时间前发布,预警、响应同时启动的按照要求严格执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发布通知后,应立即启动应急保障机制,做好充分准备,准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三)应急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1)各镇街、经开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区直有关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确保预案措施可操作、污染源减排措施具体可行,按照职责分工确保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2)应急预案应含有相应的污染源、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 工业源。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清单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往年应急减排企业清单,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有关要求,对重点行业涉气工业企业逐一排查,确保减排措施全覆盖。非重点行业但属于辖区内主要涉气行业的,一并纳入应急清单管理。对未纳入清单的工业企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 移动源。要加大移动源污染防治执法力度,严格执行管控区域禁限行管理规定,加强物料运输扬尘污染管控。 扬尘源。对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堆场扬尘、混凝土搅拌站、物流园、停车场地等扬尘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制定明确的管控要求,加强各类扬尘污染源管控。 其他污染源。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餐饮油烟管控、汽修喷涂污染治理、垃圾(秸秆)禁烧管理、油品质量管控、燃煤污染防治、“散乱污”排查整治等各类大气污染源管控,制定明确的管控措施,严格落实管理要求。 (3)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要求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公示牌”。 企业减排操作方案: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 公示牌:应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应急联络人、应急启动时间、减排措施等信息,张贴或悬挂在厂区大门或车间入口等明显位置。 限产基数:限产减排比例以重污染天气应急前2周内的正常供热负荷为基数。 生产线限产:涉及1条生产线的,整线停产,不得采取白天/夜间错时生产变通要求;涉及2条线以上的,按照四舍五入方式操作,不得白天/夜间错时生产变通要求,例如限产50%时,2条线的停1条,3条线的停2条。 档案材料:具有燃煤锅炉的工业企业,要保存好烟气在线自动监控数据、DCS曲线、减排操作记录(涉及工业企业分批停汽操作的,要保存好每天企业停、供汽具体明细)等数据和档案材料,便于各级检查中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其他企业要保存好减排操作记录(用电记录、原辅料使用量、用工记录、产品生产量)等数据和档案材料。 (4)应急减排途径: 工业源。工业企业减排措施以停止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确保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工序,企业提前调整生产计划实现减排。对不同环保绩效水平的工业企业,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应急减排措施以优先控制重污染行业主要涉气排污工序为主,分类施策、精准减排。对治理水平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工业企业,优先采取减排措施;对治理水平先进、污染物排放量小的工业企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需要采取减排措施;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以及保障民生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重点行业制定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达到国家标杆、省级标杆的最优企业减、免响应减排措施为引导,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 移动源。移动源应急减排从高排放车辆源头管控入手,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使用、实施过境重型载货车绕行疏导等措施实现,应急期间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执行管控区域禁限行管理规定。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除外);物流(民生保障类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扬尘源。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道路扬尘等重要产尘源实现。加强施工工地、市政工程、物料堆场、交通扬尘等面源污染应急管控。黄色及以上预警期间,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料场实现全覆盖。 其他污染源。主要通过加强巡查监管,将常规管理措施进一步夯实来实现。通过进一步加强餐饮油烟排放管控、汽修喷涂污染治理、垃圾秸秆禁烧、油品质量管控、燃煤污染防治等各类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治污设施安装、使用、维护到位,各项污染防治管理措施管控、落实到位,降低整体污染排放负荷。 (5)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急响应措施进行适当调整并上报备案,但要满足市、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总体目标要求。 2.分级响应措施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指引。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目标:满足市级总体减排比例要求。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通过对铸造、石化、燃煤锅炉、铝型材加工、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业涂装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的方式减少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的路段增加机扫和洒水频次;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停止上路;料场实现全覆盖。 ④其他管控措施。进一步加强餐饮油烟排放管控、汽修喷涂污染治理、垃圾(秸秆)禁烧管理、油品质量管控、燃煤污染防治、“散乱污”排查整治等各类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各项污染防治管理措施落实到位,有效降低整体污染排放负荷。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满足市级总体减排比例要求。措施: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除外);物流(民生保障类除外)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①健康防护提示。在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停课等相关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目标:满足市级总体减排比例要求。措施: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等施工作业。按照市级工作安排,在主城区和建成区实行单双号限行。 (四)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的终止以市级发布正式终止通知为准,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的终止严格按上级规定的时间节点执行。 (五)总结评估 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各成员单位要对本单位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情况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突出问题,及时改进措施。各成员单位要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和有关要求,及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措施,确保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发挥应急工作“削峰降频”作用,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配合,形成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合力,将各项减排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二)加强物资保障。应急期间,应充分保障执法检查车辆、配足执法检查人员,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信息联络保障。区重污染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应急预案有效周期原则由当年度下半年至次年度上半年,区级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或预案清单进行了调整的,应由区政府正式公布最新的应急预案,区直相关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及应急减排企业操作方案均随之进行重新修订。 (二)预警信息公开 1.公开的内容 预警期间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等。 2.公开的形式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微信公众号、微博推送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信息公开的组织 区委宣传部及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通过媒体、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形式,负责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等。 4.信息公开的时间 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各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应适时公开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七、应急宣传教育 宣传、卫健等部门要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的宣传力度;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防范能力。组织相关媒体、单位依据应急预案,全面宣传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八、责任追究 区直各相关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对存在偷排偷放、屡查屡犯、弄虚作假等情形的企业、工地等减排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严格处理;要认真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严格执行到位,加大对各镇街、经开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的监督、指导。各镇街、经开区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认真组织本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确保各项应急减排要求落实到位。 区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攻坚指挥部效能督查专班负责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情况,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九、附则 根据市重污染应急指挥部工作布置,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临沂市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临兰政办字〔201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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