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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3-09-26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140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3-09-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3-0000140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 2023-09-26

一、制定本方案的目的

为使我区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响应、有序行动,控制事态、掌握情况,预测评价、妥善处理、降低损失,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四)《山东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

(五)《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三、应急响应的方针

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

四、辐射安全事故应急机构所承担的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及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要求;组织制定与实施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做好辖区内应急准备工作。

(二)接收本辖区乡镇、街道办事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和社会各界的辐射事故报告,及时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发展过程。

(三)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科)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或事件,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通报辐射事故情况。

(四)统一组织指挥辖区内辐射事故的环境辐射监测。

(五)指导公众进行个人辐射防护,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进行放射性去污处理。

(六)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队伍的培训和演习。

(七)组织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

五、本方案适用范围

(一)放射性废物处置事故;

(二)核技术应用中发生的事故,包括放射源污染环境事故;

(三)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

(四)其它辐射事故。

第二章 组织体系

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组织体系,是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的组成部分。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组织体系的最高首长(即辐射应急总指挥)是兰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职能部门在辐射应急总指挥的统一指挥下履行职责。

一、组织体系

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设立辐射应急领导小组,下设辐射科。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组织体系如图。

二、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

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由兰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办公室主任、法宣科科长、辐射科科长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局长担任辐射应急总指挥,其他成员按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应急组织与人员分工见附录1。

应急响应期间,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局长办公室,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转移到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科工作。

三、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办公室的组成

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办是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工作班子和执行机构,由分局辐射科、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其组成及人员分工见附录1。

非辐射应急期间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办的成员在本单位和本部门办公;事故情况下,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办设在辐射科,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变动办公地点。

四、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分队的组成

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科是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在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面的技术支持单位。

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科下设常设组和监测组,由兰山生态环境分局相关人员分工负责。

第三章 职 责

一、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省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方针、政策和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示;

(二)领导、协调兰山生态环境分局各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辐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工作,包括事故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环境辐射监测、三废处理与处置等工作;

(三)负责与外部接口单位的协调,取得外部接口单位的人力、物力、设备的支援和技术支持;

(四)及时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核应急办报告辐射事故发展情况、应急监测情况和应急救援情况,提出保护公众和环境的建议。

二、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办公室的职责

(一)组织宣传贯彻国家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以及国家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的应急工作要求;组织修定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二)在辐射事故响应期间,综合协调兰山生态环境分局系统内部各科室的行动,传达和贯彻各级辐射应急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编写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的辐射事故情况报告、监测报告和应急培训与演习的总结报告;负责与区有关单位的联络及信息交换工作;

(三)组织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辐射应急行动,统一布署场外应急辐射监测区域、监测项目、监测参数,及时收集、整理应急辐射监测(分析)数据。

(四)督促检查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科的应急准备工作。掌握辐射应急成员在位情况,掌握并控制应急人员在位人数;检查、落实应急响应器材和设备;

(五)负责制定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应急演习方案,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习;

(六)及时向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七)负责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兰山生态环境分局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政策及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的辐射应急工作要求,组织制定本部门的辐射应急行动计划,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二)发现辐射事故或接到辐射事故的报告并确认后,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和区政府,同时进入应急待命;

(三)在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应急办的领导下,开展辐射应急工作,积极、主动地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应急工作人员实施现场环境辐射监测(分析)、取样、去污和去污后的监测等工作;

(四)配合有关单位组织事故地区公众的撤离,指导公众进行个人防护。

(五)负责与当地公安、交通、卫生、人武部等部门的联系,取得外部接口单位的支持和帮助。

第四章 辐射应急启动与联络

一、辐射应急的启动

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科一旦接到辐射事故的报告后,应按“辐射应急通知程序(附录2)”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科,同时启动本局系统的辐射应急。辐射应急人员接到通知后,必须尽快赶到各自的应急办公地点,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所有辐射应急人员手机号码、办公室电话号码必须列入“辐射应急人员联络电话号码表(附录3)”。平时辐射应急中心常设组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并及时接机;应急期间辐射应急人员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并及时接机。

二、辐射应急组织的联络

(一)兰山生态环境分局系统内部联络

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响应启动后,必须保持相互的通信联络。辐射科负责与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各科室的通信联络;辐射应急常设组负责与专家组、监测组和现场监测人员的联络。

(二)与市生态环境局核应急办的联络

根据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总指挥的指示,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科负责向市生态环境局辐射科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联络人员及电话见附录4。

(三)与区政府及各部门的联络

根据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总指挥的指示,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办负责向区政府报告辐射应急工作情况,并负责与市有关部门的联络。

(四)与事故责任单位的联络

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办负责与事故责任单位的联络。

第五章 应急辐射监测

一、应急辐射监测准备工作

应急辐射监测是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重要环节。当辐射应急启动后,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办组织现场监测组应立即处于待命状态,并做好应急监测准备。准备工作有:

1.检查应急监测仪器设备数量与性能,确定监测人员;

2.落实应急车辆;

3.确定监测范围与监测、取样点;

4.确定最佳行进路线与监测路线;

5. 清点应急物品(如通信器材、记录器材、标志器材、个人剂量器材、照明器材、地形图等)。

二、辐射事故应急监测

辐射事故主要包括:核技术和放射源应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事故、伴生矿辐射事故、放射性废物污染事故、城市放射性废物暂存库辐射污染事故等。

(一)应急监测的启动

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总指挥或辐射应急办下达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命令后,辐射科应根据事故性质等级和实际情况,立即向现场监测组下达监测任务,监测组接到应急监测任务后应根据“应急监测行动实施程序”前往监测现场。

(二)监测项目

1.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在局部范围内轻微污染事故

(1)γ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

(2)α、β表面污染监测;

(3)水体相关辐射素分析;

(4)中子剂量率监测。

2.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完全失控并处于设施外地点不明处事故

(1)γ空气吸收剂量率巡测(或乘车辐射监测);

(2)中子剂量率监测;

(3)污染区水体总α总β监测与辐射素分析;

(4)污染区土壤总α总β监测与辐射素分析;

(5)被污染物表面污染监测。

3.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事故

(1)γ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

(2)中子剂量率监测;

(3)空气取样,对样品进行总α总β测量与辐射素分析

(4)水体总α总β测量与辐射素分析;

(5)土壤总α总β测量与辐射素分析;

(6)蔬菜总α总β测量与辐射素分析;

(7)牛奶总α总β测量与辐射素分析。

核素分析项目根据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种类确定。

4.运输高辐射水平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的B型货包严重丧失屏蔽性能事故

(1)γ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

(2)表面污染监测。

(三)监测(分析)方法

γ空气吸收剂量率监测,按《环境地表γ辐射剂量率测定规范》(GB/T 14583-93)进行。

总α、总β及核素分析,按《辐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61-2001)进行。

(四)标志

对放射源或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环境大面积污染事故的应急监测,要对污染区域进行标志。对于γ空气吸收剂量率测量点,要填写标志卡并用标志旗进行标志。标志内容有:测量地点(地名或经纬度)、测量时间(月、日、时、分)、测量数值(单位统一用Gy/h)、测量人员。标志内容及格式见附录9。

(五)数据记录与报出

监测(分析)数据要详细记录,并通过无线(或有线)通讯及时、相对集中地报告核应急技术中心。

对于γ空气吸收剂量率的记录和报告内容,同标志内容;对于总α总β监测和核素分析项目,记录和报告内容为样品名称、采样地点、采样时间、监测分析结果、分析方法。

辐射应急办收到监测(分析)数据后,要及时整理、汇总并编制监测(分析)报告。

第六章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一)应急终止条件

1.当事故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采取并继续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污染,并使事故的长期后果可能引起的照射降至合理可行尽量低的水平。

(二)应急终止程序

对放射性物质运输和核技术应用等辐射事故所导致的应急状态的终止,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总指挥批准,并报市生态环境局核应急办核准后实施终止。

应急状态终止后,兰山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核应急办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应继续进行环境放射性巡测、采样和评价工作,直到自然过程或其它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下去为止。

二、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办负责进行下列行动:

(一)评价所有的应急日志、记录和书面信息等;

(二)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三)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重复出现类似事故;

(四)编制应急总结报告,并于应急终止后二周内报市核应急办;

(五)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继续进行环境辐射监督与监测,包括对污染地区土壤的放射性监测。

(六)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七)根据实践经验,修改现有应急方案,并报市生态环境局核应急办审批。

第七章 辐射应急设施和设备

一、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办

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办需配备下列办公设备和资料:

(一)办公设备

1.微机、打印机、不间断电源各一台,兰山生态环境分局局域网络终端、打印机各一台。

2.应急专用有线电话一部,传真机一部。

3.区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和辐射应急办主要人员各配手机一部。

(二)资料

1.国家有关辐射环境保护法规。

2.全区主要核技术应用单位地理位置图,全区交通图。

3.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和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4.省生态环境厅核应急机构人员名单、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和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应急机构应急人员名单、电话、住址以及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机构应急人员名单、电话、住址。

(三)文具

稿纸、信封、打印纸、铅笔、橡皮、胶水、红蓝铅笔、长直尺、刀片、图钉、钉书机等。

(四)交通工具

兰山生态环境分局随时确保应急用车。

二、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科

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科应配备下列办公设备和资料:

(一)流动辐射监测(分析)设备

流动辐射监测(分析)设备用于应急现场γ空气吸收剂量率测量、中子剂量率测量、取样、总α总β放射性浓度测量、核素分析、表面沾污测量、放射性污染控制区标志等。

1.公务用车1辆。配备仪器和设备,作为流动辐射监测(分析)车。

2.大流量(1000L/min)空气取样器1台。

3.笔记本电脑1台。

4.照相机1台。

5.手机2部。

6.个人剂量报警仪2个。

7.个人防护器材(面具、防护服、手套)2套。

8.标志旗若干。

9.辐射剂量仪一台。

(二)辐射应急中心办公设备与资料

1.微机、打印机各1台。

2.网络终端及打印机各1台。

3.通讯器材:固定电话2部;传真机1部;常设组人员各配手机1部;监测组配手机2部。

4.绘图工具1套。

5.临沂市兰山区地形、地貌图、交通图各1份。

6.临沂市兰山区核技术应用、放射源应用单位资料汇编。

7.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和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以及兰山生态环境分局核事故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方案。

第八章 培训和演习

一、培训

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人员的培训,主要是参加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办根据辐射应急工作的需要,可请有关专家讲课、组织本兰山生态环境分局应急人员的培训。

二、演习

生态环境分局除参加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应急演习外,根据需要可组织本区的辐射应急演习。辐射应急演习可分专业性演习和综合性演习两步进行,由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单位和应急人员全部参加。

培训和演习要有事前的方案和程序、事后的总结和报告。必要时需根据演习所发现的问题修改本应急方案和相关应急实施程序。

第九章 附 则

一、本方案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辐射事故:除核设施以外的放射性事故。辐射事故分为三大类,即超剂量照射事故、表面污染事故和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每类又分三个事故等级,详见附录7。

辐射应急:是指为了控制或者缓解辐射事故、减轻辐射事故后果而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行动。

二、应急组织各部门的应急响应实施计划

根据本应急响应方案,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办、辐射科制定应急响应实施计划,并报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审批。

三、应急方案的修改

本应急响应方案每两年修改一次,并与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核应急响应方案的修改同步进行。根据需要对实施程序可随时修改。

四、本应急方案由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办负责解释。


附录1: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与人员分工

一、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辐射应急总指挥:王晖

辐射应急副总指挥:姜自安

成员:陈玮 王霄

二、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办公室成员

主 任:姜自安

副主任:陈 玮

成 员:王 霄

附录2:辐射应急通知程序

辐射应急通知程序是辐射应急的启动过程,规定了应急启动过程中每个应急人员通知(或受通知)的责任(或行动),必须自觉遵守。

1.兰山生态环境分局辐射应急办成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环保分局辐射应急办主任报告。

2.辐射应急办主任负责向区辐射应急总指挥、副总指挥报告,负责(或指定人员)通知辐射应急领导小组其他成员、辐射应急办各成员。负责向市生态环境局核应急办和区政府报告。

3.当辐射应急办成员接到辐射事故报告时,第一时间向辐射应急办报告,并及时通知辐射科。

4.辐射应急办根据本辐射应急通知程序可制定自身更为详细的内部通知程序。

附录3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应急单位及人员联络电话号码

辐射应急办公室电话:

电话:8118313

传真:8111972

附录5辐射事故的级别划分

一、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

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情况见表一。

表一 超剂量照射事故分级

受照射人员与部位

剂量当量Sv/年

一般

较大

重大

辐射工作人员

全身或器官 >

0.05

0.25

1

眼晶体 >

0.15

0.75

3

皮 肤 >

0.5

3

6

公众成员

全身或器官(有效剂量当量) >

0.01

0.05

0.1

辐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成员

全身或器官(集体有效剂量当量),人.Sv >

0.10

0.5

2

注:①对三人以上同时受照射的一般和较大事故,相应提高一级。

②个人所受事故剂量系指一次事故从发生、处理到恢复正常等全过程所产生的有效剂量当量或待积有效剂量当量(在眼晶体或皮肤受照射时,指剂量当量)。

③有效剂量当量

式中: Wt-组织T的权重因子;

HT-组织T所受年剂量当量。

在实际应用时,上式简化为:

式中:H-由外照射个人剂量计所测数值推算的有效剂量当量;

Q-摄入量;

ALI-年摄入量限值。

④皮肤受照面积小于100cm2时,按100cm2计算的平均剂量当量评价。

⑤局部器官受外照射时,参照皮肤超剂量事故进行分级。

二、表面污染事故分级

表面污染事故分级情况见表二。

表二 表面污染事故分级

事故分级

一般

较大

重大

表面污染指数(Kc)

>5×105

>5×107

>5×109

注:①表面污染面积>10 cm2时,表面污染超过控制水平的十分之一者,才计算表面污染指数。

②表中所列指数值适用于开放型放射源工作场所。对其它区域的修正系数是:工作场所在单位管辖区内为十分之一;单位管辖区外为五十分之一。

③有计划的检修造成可控制的表面污染,不作事故处理。

④表面污染指数Kc由下式计算:

式中:A-污染活度,Bq;

S-表面污染面积。m2

F-毒性修正因子。

⑤当表面污染超过相应控制水平时,才计算该区域的表面污染指数。污染面积<1m2时按1m2计算。

三、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

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情况见表三。

表三 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分级

放射性物质状态

放射性活度,Bq

一般

较大

重大

非密封型>

5×104

5×106

5×108

密封型>

5×105

5×107

5×109

注:①表中所列数值适用于丢失在单位管辖区内的放射性物质;如丢失在单位管辖区外,表中数值降低10倍。

②丢失的放射性物质,自丢失之日起10天内收回的事故,其级别除一般事故外降低一级。

附录6应急监测行动实施程序

监测组接到对事故现场实施应急监测的命令后,应按以下程序行动:

1清点下列仪器设备并装车

1.1大流量(1000L/min)空气取样器1台。

1.2笔记本电脑1台。

1.3照相机1台。

1.4手机2部。

1.5个人剂量报警仪2个。

1.6个人防护器材(面具、防护服、手套)2套。

1.7稳定碘片若干。

1.8标志旗若干。

1.9辐射剂量仪一台。

1.10记录本1个

1.11记录笔(签字笔)2支

1.12计算器1个

1.13不干胶标签20个

1.14稳定碘片100片

1.15标志旗50个

1.16交通图、监测布点图、兰山生态环境分局应急方案

1.17塑料袋10个

1.18塑料桶(1L)5个

1.19手电筒2个

1.20雨伞、雨衣各2个

2前往监测现场

2.1 现场监测人员3人、驾驶员1人,组成1辆车的应急监测分队。

2.2 监测人员乘座公务车,检测组组长负责行进交通路线与交通安全,并保持与区辐射应急办的联络。

2.3 到达现场后,监测组长应立即向区辐射应急办报告行进情况和监测现场情况。

3根据情况,适时服用稳定碘片。

4实施现场监测。

5上报监测数据。

附录7样品取样登记表

样品取样登记表

样品编号


取样地点


样品名称


取样时间


样品重量(kg)或体积(L)


温 度


湿 度


天气情况


备 注


取样人:

附录8空气吸收剂量率测量点标志卡片内容及格式

γ空气吸收剂量率(Gy/h)


地理位置(地名或经纬度)


测量时间(年月日时分)


测量人员


标志卡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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