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 |||||||||||||||||||||||||||||||||||||||||||||||||||
2024-03-1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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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二)编制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预案体系 (五)工作原则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机构职责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 (二)预警分级 (三)预警发布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二)应急响应启动 (三)总体减排要求 (四)应急响应措施 (五)应急响应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三)信息联络保障 六、信息公开 (一)应急预案发布 (二)预警信息公开 七、应急演练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二)预案培训 (三)预案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九、责任追究 十、附则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发〔2021〕14号)、《山东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的若干措施》(鲁环委〔2022〕1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3〕34号)、《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临沂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兰山区行政区域内出现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四)预案体系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区应急预案)、各镇街(含经开区,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直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以下简称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五)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统筹兼顾,差异管控;属地负责,部门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主任和兰山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局、区教体局、区工信局、区住建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卫健局、兰山公安分局、兰山生态环境分局、兰山交通分局、市交警直属一、二、三大队、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园林绿化综合服务中心、融媒体中心、兰山供电部和各镇街政府负责同志组成。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督导考核组,办公室设在兰山生态环境分局。各镇街均要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二)机构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应急处置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应急响应、检查评估以及责任追究等工作;承担市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制定和完善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各镇街政府(管委会)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指导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协调和督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各成员单位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总结分析;负责发布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 督导检查组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负责对各镇街政府(管委会)及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 三、预警预报 (一)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空气污染现象,表现为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程度,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身体健康。因此,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二)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 1.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技术指南制定。 2.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 3.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三)预警发布 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通知后,尽快在辖区内发布预警信息。 (四)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的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一致。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级别根据市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的调整而作相应调整。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解除通知后,尽快在辖区内发布解除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响应分级 对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实行分级响应,对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应急指挥部须按照区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三)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 区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修订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和源清单编制成果,组织各镇街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进行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应避免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当地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采取停限产措施。 2.严格落实减排比例。 (1)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 10%、20%、30%以上,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不应低于20%、40%、60%。污染物减排目标要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 (2)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原则上,城市全社会VOCs和NOx减排比例均不低于20%,另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污染物减排能够达到降低 O3浓度的效果。 (四)应急响应措施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进一步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更好的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技术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以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不低于《技术指南》要求。同时,可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实际污染状况,制定更为严格的减排措施;对国家、省未制定绩效分级标准的工业企业,市应急指挥部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多、环境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参照制定相应的绩效分级标准和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并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于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障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重大政治出版物印刷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原则上,对于重点行业内的保障类企业,应达到B级及以上绩效等级水平。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包括民生保障工程,省、市重点项目,省重大项目,中央、省投资计划执行的项目建设工程等),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经省、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前提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如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应按上述要求以日核算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且不可临时中断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确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在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中,要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要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在环境执法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PM2.5重污染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应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全区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黄色预警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在道路日常保洁、洒水的基础上,每天增加洒水降尘作业频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市主城区4个街道应采取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其他7个镇街可采取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橙色预警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外的施工工地禁止混凝土浇筑。 移动源减排措施。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及电力抢险等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应禁止国四及以下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按照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可在城市重点区域采取交通管控措施,劝返分流高排放车辆。 5.O3重污染应急响应措施。 (1)工业源减排措施。以炼油与石油化工、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医药农药、包装印刷,以及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为重点,“一企一策”制定VOCs和NOX减排措施,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生产线、具体生产环节和设备。 (2)移动源减排措施。以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城市货运车辆、建筑施工车辆(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除外),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国三排放标准除外)等为重点,分时段、分区域制定管控措施。 (3)面源减排措施。城市主城区11镇街可采取分时段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减少或禁止日间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鼓励市民夜间加油。 (五)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统筹调度各镇街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并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在应急响应终止3个工作日内对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五、保障措施 (一)经费保障 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预算,为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各项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二)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 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信息联络保障 各镇街及有关部门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六、信息发布 (一)应急预案发布 区应急指挥部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的内容。预警期间信息公开的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发布的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官方媒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3.发布的组织。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的指导协调,各级应急指挥部负责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处置。 4.信息公开的时间。在重污染应急启动期间,应适时公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及时发布。 七、应急演练 原则上,各镇街要在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要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宣传 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二)预案培训 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三)预案备案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应急工作小组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向同级应急指挥部备案。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县区应急指挥部备案。 (四)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做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九、责任追究 加大对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十、附则 根据国家、省、市应急工作小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附件 兰山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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