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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祥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2020-03-31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0-0000093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0-03-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临沂市兰山区祥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0-0000093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0-03-31

临沂市兰山区祥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罚字〔2019〕177号

临沂市兰山区祥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590347804U

法定代表人:王春新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西孝友村

2019年12月5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擅自闲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场所。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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