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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2020-03-03    点击数: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0-000005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发布日期  2020-03-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标题  山东金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索引号: lanshanquhjbhj/2020-0000054
发布机构: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公开目录: 环境执法检查信息(监督检查)
发布日期: 2020-03-03

山东金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罚字〔2019〕199号

山东金运达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3284416438

法定代表人:温学民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姚家庄村西

2019年11月2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部分砂石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存放,未采取覆盖密闭等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三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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