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公司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 ||||||||||||||||||||||||
2020-03-02 点击数: | ||||||||||||||||||||||||
|
||||||||||||||||||||||||
|
||||||||||||||||||||||||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罚字〔2019〕123号 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建筑工程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168257520N 地址:临沂市通达路24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自涛 2019年10月21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委托山东元通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了噪声监测,经监测,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兰山区富华小区A区4号楼1单元1401室窗外1m昼间噪声为73.7dB(A),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功能区昼间60dB(A)标准要求0.22倍,建筑施工作业中产生的噪声或者其边界噪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及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依据《山东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七十二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此决定书将罚款缴至临沂市工行营业部财政局专户(沂蒙路中段),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16日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