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徐乃璐塑料加工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之规定 | ||||||||||||||||||||||||
2020-12-1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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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徐乃璐塑料加工厂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0〕52号 临沂市兰山区徐乃璐塑料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3490735448 法定代表人:项丝丝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半程镇永太庄村李正虎工业园内 2020年7月10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200吨塑料袋编制项目中拉丝工序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喷淋设备。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的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伍佰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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