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沂河石化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1) | ||||||||||||||||||||||||
2020-12-02 点击数: | ||||||||||||||||||||||||
|
||||||||||||||||||||||||
|
||||||||||||||||||||||||
临沂沂河石化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山)罚字〔2020〕227号 临沂沂河石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053414856H 法定代表人:臧文革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化工园区(临沂西外环与柳青河交汇处) 2020年9月1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轻重芳烃加氢天然气制氢项目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成品石脑油贮罐,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年版)》大气污染防治类第16项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贰万伍仟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俱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0年11月26日 |
||||||||||||||||||||||||
【关闭窗口】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