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兰山区要求模具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 ||||||||||||||||||||||||
2020-11-2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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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兰山区要求模具厂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环(兰)罚字〔2019〕210号 临沂市兰山区要求模具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CAEB9X6 法定代表人:王要求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朱潘工业园 2019年12月4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废机油桶等工业固体废物,未按照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视为已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年版)第七十八条违法程度“一般”的要求,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兰山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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