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东方仪表有限公司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 ||||||||||||||||||||||||
2020-12-31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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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东方仪表有限公司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查封决定书 临环(兰山)查字〔2020〕2号 临沂市东方仪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6601645964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工业大街 2020年12月26日,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2名执法人员于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2台熔炼炉正在生产,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预案要求停产。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及《关于调整兰山区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为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2台熔炼炉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20年12月27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兰山分局 2020年12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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